现金付款凭证是出纳职员管理现金支付营业的依据。出纳职员对每一笔现金支付营业都要认真复核现金付款凭证。其复核要领及基本要求同现金收款凭证大致相同。出纳职员在复核现金付款凭证时,应注重以下几点:
(1)对于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收付营业,即从银行提取现金或以现金存入银行,为了制止重复,只根据收付营业涉及的贷方科目体例付款凭证。
(2)现金付款凭证如泛起红字时,现实经济营业应是现金收入的增添,但在处置惩罚时,为了制止混淆,出纳职员在凭证上加盖章章时,仍应加盖现金付讫章,以表现原经济营业支付的款子已所有退回。
(3)发生销货退回时,如数目较少,且退款金额在转帐起点以下,需用现金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条,不得以退货发货票取代收条体例付款凭证。
(4)从外单元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元盖有公章的证实,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名称、金额、经济内容等,经单元卖力人批准,方可取代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实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形,由偕行人证实,并由主管向导和财政卖力人批准,方可取代原始凭证。
(5)“原始凭证支解单”可作为填制付款凭证的依据。但出纳职员需要对原始凭证支解单举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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