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度税务总局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问题的通知布告
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6年第47号
为进一步标准征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治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相关问题通知布告以下:
1、增值税普通征税人开具增值税公用发票(以下简称“公用发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断等景象但不契合发票作废前提,或许因销货局部退回及产生出售折让,需求开具红字公用发票的,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购置方取得公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治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公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绝对应的蓝字公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直达出,待取得出售方开具的红字公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置方取得公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没法退回的,购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绝对应的蓝字公用发票信息。
出售方开具公用发票还没有托付购置方,和购置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出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出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绝对应的蓝字公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经过收集接纳征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主动校验经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征税人端系统中。
(三)出售方凭税务机联系统校验经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公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正数开具。红字公用发票应与《信息表》逐个对应。
(四)征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材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形式进行系统校验。
2、税务机关为小范围征税人代开公用发票,需求开具红字公用发票的,依照普通征税人开具红字公用发票的办法处置。
3、征税人需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一般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灵活车出售一致发票需与原蓝字灵活车出售一致发票逐个对应。
4、依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征税人认定或注销为普通征税人行进项税额抵询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则,需求开具红字公用发票的,依照本通知布告规则施行。
5、本通知布告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奉行增值税发票系统晋级版相关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奉行增值税发票系统晋级版相关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除。此前未处置的事项,依照本通知布告规则施行。
特此通知布告。
附件:开具红字增值税公用发票信息表
国度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0日
国度税务总局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问题的通知布告
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6年第47号
为进一步标准征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治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相关问题通知布告以下:
1、增值税普通征税人开具增值税公用发票(以下简称“公用发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断等景象但不契合发票作废前提,或许因销货局部退回及产生出售折让,需求开具红字公用发票的,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购置方取得公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治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公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绝对应的蓝字公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直达出,待取得出售方开具的红字公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置方取得公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没法退回的,购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绝对应的蓝字公用发票信息。
出售方开具公用发票还没有托付购置方,和购置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出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出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绝对应的蓝字公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经过收集接纳征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主动校验经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征税人端系统中。
(三)出售方凭税务机联系统校验经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公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正数开具。红字公用发票应与《信息表》逐个对应。
(四)征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材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形式进行系统校验。
2、税务机关为小范围征税人代开公用发票,需求开具红字公用发票的,依照普通征税人开具红字公用发票的办法处置。
3、征税人需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一般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灵活车出售一致发票需与原蓝字灵活车出售一致发票逐个对应。
4、依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征税人认定或注销为普通征税人行进项税额抵询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则,需求开具红字公用发票的,依照本通知布告规则施行。
5、本通知布告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奉行增值税发票系统晋级版相关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奉行增值税发票系统晋级版相关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除。此前未处置的事项,依照本通知布告规则施行。
特此通知布告。
附件:开具红字增值税公用发票信息表
国度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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