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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未持证跨境建筑安装按2.5%征所得税
作者:会计代理浏览次数: 发布于:2016-11-16 21:05

    海南省地税局日前公布通知布告,请求增强修建装置业所得税的征收治理,未持证跨境修建装置的,将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通知布告规则,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治理的省内修建装置企业,持《外出运营活动税收治理证实》在省内跨市县从事修建装置工程项目的,在开具修建装置工程项目发票时,依照实践运营支出的0.2%当场预缴企业所得税;未持《外出运营活动税收治理证实》的,依照实践运营支出的2.5%当场审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外来琼运营的分支机构(项目部),需供给总机构对其分支机构(项目部)的无效证实材料;不能供给无效证实材料的,按实践运营支出的2.5%在运营地审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外来琼运营的修建装置企业,账册不健全、没法供给人为发放明细,未能按请求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按项目实践运营支出的0.6%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分支机构需供给以下证实材料:总机构拨款证实;总分机构和谈或条约、公司章程、治理制度;总机构税务注销证正本及复印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征税分支机构分派表》;项目运营田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项目部需供给以下证实材料:《外出运营活动税收治理证实》;总分机构出具的证明其为直管项目部的证实;总分机构拨款证实;总机构税务注销证正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项目条约或和谈及其复印件;操持人员住民身份证及复印件;项目运营田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据悉,该项规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记者余恒平 通信员乐冰、冯桢)

[义务编纂:编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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