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方法》(以下称《方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单据背书让渡时,由背书人在单据反面签章、记录被背书人称号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录日期的,视为在单据到期日前背书。从中可以看出,签章和背书人称号属相对记录事项,日期为绝对记录事项。可是在详细的营业经办中,经常呈现背书人签章和记录过失的景象,形成背书不延续,影响单据的呆滞或持票人一般收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签章过失。
(1)起首是单位签章过失。《方法》第十一条规则:单位、银行在单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印加其法定代表或其受权的代办署理人的签名或盖印。银行在受理单据时,经常呈现有的单位加盖“停业用章”、“工程公用章”乃至“发票公用章”的景象。
(2)其次是银行签章过失。《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则:银行承兑贸易汇票、操持贸易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群众银行同意运用的该银行汇票公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许签章。但是,有的误盖财政公用章,或许误盖单位公章,乃至营业公章。
(3)操持贸易汇票贴现后,到期前贴现行经过寄拜托收款函到承兑行收款,本应加盖结算公用章而误盖财政公用章或公章、营业公章的状况也时有产生。
2.被背书人记录过失。
《方法》第三十三条规则:已背书让渡的单据,背书该当延续。背书延续,是指单据第一次背书让渡的背书人是单据上记录的收款人,上次背书让渡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让渡的背书人,顺次前后连接,最初一次背书让渡的被背书人是单据的最初持票人。 背书记录过失有几种状况:
(1)一种是将被背书人称号写成了背书人称号,仿佛是背书人本人对本人让渡,另外一种是被背书人简写过于简单。《方法》第十条明白规则: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单据、填写结算凭证,应依照本方法和《准确填写单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则》记录,单位和银行的称号该当记录全称或许标准化简称。银行在受理单据时,原则上请求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尤其是在贸易单据贴现时。而单位却按本身客观臆断,随便填写单位简称或许单位在外地的习惯性简称。这些都形成了单据背书不延续。
(2)背书日期过失。从《方法》第二十九条可以看出,背书日期为恣意记录事项,便可以记录,也可以不记录。可是,一些单位在记录背书日期时,呈现了不合逻辑的状况。如先手背书人记录的背书日期在前手背书人的背书日期之前,呈现分明的逻辑过失,形成背书不延续。
(3)粘单运用过失。《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单据凭证不能满意背书人记录事项的需求,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单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录人,该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经常呈现不是粘单上的第一记录人签章,而是粘单上第一记录人的前手在签章,形成单据背书不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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