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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作者:哈尔滨纳税筹划浏览次数: 发布于:2016-02-14 22:57

2016年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其中第(五)条规定了要两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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