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公积是指企业从税后成本中提取构成的、存留于企业外部、具有特定用处的收益积聚。亏损公积是依据其用处不同分为公益金和普通亏损公积两类。公益金特地用于企业职工福利设备的收入,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剃头室等方面的收入。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则,公司制企业依照税后成本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2006年新公司法仅规则公司依照税后成本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撤消了一切关于“法定公益金”的规则。公司制企业的法定亏损公积依照规则比例10%从净成本(减补偿之前年度盈余)依照《企业所得税》规则,之前年度盈余(5年内)可用税前成本补偿,从第六年起只能用第六年税后成本补偿。
法定亏损公积聚计额已到达注册本钱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在计较法定亏损公积的基数时,不该包罗企业年终未分派成本。
企业提取的亏损公积可用于补偿盈余、扩展消费运营、转增本钱(或股本)或派送新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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