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29号),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为10.3%,月人均增加267元,全省共有28.8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受益。这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今年的调待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同时考虑我省艰苦地区因素的办法进行,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挂钩调整中,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基础上,增加了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进一步体现鼓励参保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即按退休人员2014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按全省平均水平计算。二是继续向高龄人员倾斜,并提高了倾斜标准。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按65-69岁、70-74岁、75-79岁、80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分别再增加30、50、70、90元,与上年相比,每一档次增加了10元,明显体现了对高龄人员的照顾和关爱。三是充分考虑了我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提高了标准。在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对所有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70元,与2014年相比,增加了5元,使青海省的企业退休人员连续7年享受到因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养老金。
通过连续11年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大幅度提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2005年的935元增加到2910元,是2005年的3.11倍,在西北地区位居第1,在全国位居第4。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切实保障和明显改善,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抓紧落实,确保在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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