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老总在约请客户赴台观赏过程当中,由我公司承当客户体检服务,先收到台湾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用度收条,低头为参与体检的个人,这样的医疗收条我公司可否入账?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1、《发票治理方法》第三十三条规则,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征税相关的发票或许凭证,税务机关在征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请求其供给境外公证机构或许注册管帐师确实认证实,经税务机关审核承认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依据上述规则,贵公司承当客户在台体检费取得台湾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用度收条,属于从中国境外企业取得的单据,可以作为入账根据。可是如税务机关在征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请求其供给境外公证机构或许注册管帐师确实认证实,经税务机关审核承认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企业实践产生的与取得支出相关的、合理的收入,包罗本钱、用度、税金、丧失和其他收入,准予在计较应征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相关的收入,是指与取得支出直接相干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收入,是指契合消费运营活动惯例,该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许相关资产本钱的需要和一般的收入。
参考《企业财政公例》第四十六条规则,企业不得承当属于个人的以下收入:
(一)文娱、健身、旅游、款待、购物、捐赠等收入。
依据上述规则,客户在台体检费收入与贵公司取得支出其实不直接相干,该项收入不属于款待收入,应由客户自行承当,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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