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公布当局批准的投资项目目次(2014年本)的告诉
国发〔2014〕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群众当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系体例变革和行政审批制度变革,加大简政放权利度,实在改变当局投资治理本能机能,使市场在资本设置装备摆设中起决议性感化,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扬当局感化,增强和改良微观调控,现公布《当局批准的投资项目目次(2014年本)》,并就相关事项告诉以下:
1、企业投资建立本目次内的流动资产投资项目,须依照规则报送相关项目批准机关批准。企业投资建立本目次外的项目,施行存案治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立的项目,依照本目次施行。
原油、自然气开拓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议,并报国务院行业治理部分存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干企业应根据相干法令律例,坚持兼顾计划,合理开拓应用资本,防止资本无序开采。
2、法令、行政律例和国度制订的发展计划、财产政策、总量掌握目的、手艺政策、准入规范、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后期任务的主要根据,是项目批准机关和疆土资本、情况维护、城乡计划、行业治理等部分和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根据。情况维护部分应依据项目对情况的影响水平施行分级分类治理,对情况影响大、情况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预先羁系。
3、关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876, -20.00, -2.23%)、船舶等产能严峻多余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施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峻多余冲突的指点看法》(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分不得以其他任何表面、任何体例存案新减产能项目,各相干部分和机构不得操持地盘(海域)供给、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撑等相干营业,并协力促进化解产能严峻多余冲突各项任务。
4、项目批准机关要改良完美治理方法,实在进步行政效能,仔细实行批准职责,严格依照规则权限、顺序和时限等请求进行审查。羁系重心要与批准、存案权限同步下移,地方当局要实在实行羁系职责。相关部分要亲密合作,依照职责合作,响应改良治理方法,依法增强对投资活动的羁系。对不契合法令律例规则和未按规则权限和顺序批准或许存案的项目,相关部分不得操持相干手续,金融机构不得供给信贷支撑。
5、依照规则由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由发展变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依照规则报国务院存案的项目,由发展变革委批准后报国务院存案。核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的项目,事前须收罗国务院行业治理部分的看法。由地方当局批准的项目,省级当局可以依据外地实践状况详细区分地方各级当局的批准权限。由省级当局批准的项目,批准权限不得下放。
6、法令、行政律例和国度有特地规则的,依照相关规则施行。商务主管部分按国度相关规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立和变卦、国际企业在境外投资创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存案治理。
7、本目次自觉布之日起施行,《当局批准的投资项目目次(2013年本)》即行废除。
国务院
2014年10月31日
(此件地下公布)
当局批准的投资项目目次(2014年本)
1、农业水利
农业:触及拓荒的项目由省级当局批准。
水库:在跨界河道、跨省(区、市)河道上建立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此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许触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批准。其他项目由地方当局批准。
其他水事工程:触及跨界河道、跨省(区、市)水资本设置装备摆设调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其他项目由地方当局批准。
2、动力
水电站:在跨界河道、跨省(区、市)河道上建立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此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许触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批准。其他项目由地方当局批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当局批准。
火电站:由省级当局批准,此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度根据总量掌握制订的建立计划内批准。
热电站:由地方当局批准,此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当局在国度根据总量掌握制订的建立计划内批准。
风电站:由地方当局在国度根据总量掌握制订的建立计划及年度开拓指点范围内批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批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此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存案;其他项目由地方当局批准,此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依照国度制订的计划批准。
煤矿:国度计划矿区内新增年消费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拓项目由国务院行业治理部分批准,此中新增年消费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存案,国度计划矿区内的其他煤炭开拓项目由省级当局批准;其他普通煤炭开拓项目由地方当局批准。国度规则制止新建的煤与瓦斯一般、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拓项目,不得批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越20亿立方米的煤制自然气项目,年产超越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
液化石油气接纳、存储设备(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当局批准。
出口液化自然气接纳、储运设备: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治理部分批准,此中新建接纳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存案。其他项目由省级当局批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支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此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存案。其他项目由省级当局批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支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此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存案。其他项目由省级当局批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此中列入国务院同意的国度动力发展计划、石化财产计划结构计划的扩建项目由省级当局批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当局批准。
3、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度铁路网中的支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国度铁路网中的其他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议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存案;其他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当局依照国度同意的计划批准。
公路:国度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一般国道网项目由省级当局批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当局依照计划批准,其他项目由地方当局批准。
自力公(铁)路桥梁、地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近况或计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此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存案;国度铁路网中的其他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议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存案;其他项目由地方当局批准。
煤炭、矿石、油气公用泊位:在内地(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其他项目由省级当局批准。
集装箱公用船埠:在内地(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立的年吞吐能力100万规范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其他项目由省级当局批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初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关键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其他项目由地方当局批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批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适用机场项目由省级当局批准。
4、信息财产
电信:国际通讯根底设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国际支线传输网(含播送电视网)和其他触及信息平安的电信根底设备项目,由国务院行业治理部分批准。
5、原资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拓:稀土矿山开拓项目,由国务院行业治理部分批准;其他项目由省级当局批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级当局依照国务院同意的石化财产计划结构计划批准。
化工:年产超越50万吨的煤经甲醇(2566, -10.00, -0.39%)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越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当局依照国务院同意的石化财产计划结构计划批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治理部分批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当局批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当局批准。
6、机械制造
汽车:依照国务院同意的《汽车财产发展政策》施行。
7、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治理部分批准。
8、高新手艺
民用航空航天:支线干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空中站建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当局批准。
9、城建
乡村疾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当局依照国度同意的计划批准。
乡村路途桥梁、地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近况或计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当局自行肯定施行批准或许存案。
10、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批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中小型项目由省级当局批准。
旅游:国度级景色胜景区、国度天然维护区、全国重点文物维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拓和资本维护项目,世界天然和文明遗产维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当局批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白改成存案治理的项目外,依照隶属联系由国务院行业治理部分、地方当局自行肯定施行批准或许存案。
11、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财产指点目次》中有中方控股(含绝对控股)请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舞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下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此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存案。《外商投资财产指点目次》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当局批准。《外商投资财产指点目次》中有中方控股(含绝对控股)请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舞类项目,由地方当局批准。
前款规则以外的属于本目次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依照本目次第一至十条的规则批准。
12、境外投资
触及迟钝国度和地域、迟钝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批准。
前款规则以外的中央治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分存案。
[义务编纂:编纂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