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公布《企业
管帐原则注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
投资净丧失的管帐处置》、《企业
管帐原则注释第10号——关于以运用流动资产发生的支出为根底的折旧办法》、《企业管帐原则注释第11号——关于以运用有形资产发生的支出为根底的摊销办法》、《企业管帐原则注释第12号——关于要害治理人员服务的供给方与承受方能否为联系关系方》等四项企业管帐原则注释。
企业管帐原则注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相关投资净丧失的管帐处置
1、触及的主要原则
该问题主要触及《企业管帐原则第2号——临时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第2号原则)。
2、触及的主要问题
第2号原则第十二条规则,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净盈余,应以临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其他本质上形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临时权益(简称其他临时权益)冲减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当额定丧失权利的除外。被投资单位当前完成净成本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补偿未确认的盈余分管额后,复原确认收益分享额。
依据上述规则,投资方在权益法下因确认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其他分析收益增加净额而发生未确认投资净丧失的,能否依照上述原则处置?
3、管帐确认、计量和列报请求
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分管被投资单位的净盈余或被投资单位其他分析收益增加净额,将相关临时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发生了未确认投资净丧失的,被投资单位在当前期间完成净成本或其他分析收益添加净额时,投资方该当依照之前确认或注销相关投资净丧失时的相同次第进行管帐处置,即顺次减记未确认投资净丧失金额、复原其他临时权益和复原临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投资方还该当从头复核估计欠债的账面价值,相关管帐处置以下:
(一)投资方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成本和其他分析收益添加净额的分享额小于或即是后期未确认投资净丧失的,依据注销的未确认投资净丧失的类型,补偿后期未确认的应分管的被投资单位净盈余或其他分析收益增加净额等投资净丧失。
(二)投资方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成本和其他分析收益添加净额的分享额大于后期未确认投资净丧失的,应先依照以上(一)的规则补偿后期未确认投资净丧失;关于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局部,顺次复原其他临时权益的账面价值和复原临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按权益法确认该差额。
投资方该当依照《企业管帐原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则,对估计欠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后的最好估量数予以调剂。
4、失效日期和新旧连接
本注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本注释实施前的相关营业未依照以上规则进行处置的,应进行追溯调剂,追溯调剂不实在可行的除外。本注释实施前已措置或因其他缘由终止采取权益法核算的临时股权投资,无需追溯调剂。
企业管帐原则注释第10号——关于以运用流动资产发生的支出为根底的折旧办法
1、触及的主要原则
该问题主要触及《企业管帐原则第4号——流动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4号原则)。
2、触及的主要问题
第4号原则第十七条规则,企业该当依据与流动资产相关的经济好处的预期完成体例,合理挑选流动资产折旧办法。可选用的折旧办法包罗年限均匀法、任务量法、双倍余额递加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可否以包罗运用流动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发生的支出为根底计提折旧?
3、管帐确认、计量和列报请求
企业在依照第4号原则的上述规则挑选流动资产折旧办法时,该当依据与流动资产相关的经济好处的预期耗费体例做出决议。因为支出可能遭到投入、消费过程、出售等要素的影响,这些要素与流动资产相关经济好处的预期耗费体例有关,因而,企业不该以包罗运用流动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为根底进行折旧。
4、失效日期和新旧连接
本注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不请求追溯调剂。本注释实施前已确认的相干流动资产未按本注释进行管帐处置的,不调剂之前各期折旧金额,也不计较积累影响数,自实施之日起在将来期间依据从头评价后的折旧办法计提折旧。
企业管帐原则注释第11号——关于以运用有形资产发生的支出为根底的摊销办法
1、触及的主要原则
该问题主要触及《企业管帐原则第6号——有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6号原则)。
2、触及的主要问题
第6号原则第十七条规则,企业挑选的有形资产摊销办法,该当反应与该有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好处的预期完成体例。没法牢靠肯定预期完成体例的,该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可否以包罗运用有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发生的支出为根底进行摊销?
3、管帐确认、计量和列报请求
企业在依照第6号原则的上述规则挑选有形资产摊销办法时,应依据与有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好处的预期耗费体例做出决议。因为支出可能遭到投入、消费过程和出售等要素的影响,这些要素与有形资产相关经济好处的预期耗费体例有关,因而,企业一般不该以包罗运用有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为根底进行摊销,可是,以下极端无限的状况除外:
1.企业依据条约商定肯定有形资产固有的根赋性限制条目(如有形资产的运用时间、运用有形资发生产产物的数目或因运用有形资产而应取得流动的支出总额)的,当该条目为因运用有形资产而应取得的流动的支出总额时,取得的支出可以成为摊销的合理根底,如企业获得勘察开采黄金的特许权,且条约明白规则该特许权在出售黄金的支出总额到达某流动的金额时生效。
2.有确实的证据标明支出的金额和有形资产经济好处的耗费是高度相干的。
企业采取车流量法对高速公路运营权进行摊销的,不属于以包罗运用有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发生的支出为根底的摊销办法。
4、失效日期和新旧连接
本注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不请求追溯调剂。本注释实施前已确认的有形资产未按本注释进行管帐处置的,不调剂之前各期摊销金额,也不计较积累影响数,自实施之日起在将来期间依据从头评价后的摊销办法计提摊销。
企业管帐原则注释第12号——关于要害治理人员服务的供给方与承受方能否为联系关系方
1、触及的主要原则
该问题主要触及《企业管帐原则第36号——联系关系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36号原则)。
2、触及的主要问题
依据第36号原则第四条,企业的要害治理人员形成该企业的联系关系方。
依据上述规则,供给要害治理人员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供给方)与承受该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承受方)之间能否形成联系关系方?例如,证券公司与其建立并治理的资产治理方案之间具有供给和承受要害治理人员服务的联系的,能否仅因而就形成了联系关系方,即证券公司在
财政报表中能否将资产治理方案作为联系关系方披露,和资产治理方案在财政报表中能否将证券公司作为联系关系方披露。
3、管帐确认、计量和列报请求
服务供给标的目的服务承受方供给要害治理人员服务的,服务承受方在体例财政报表时,该当将服务供给方作为联系关系方进行相干披露;服务供给方在体例财政报表时,不该仅仅由于向服务承受方供给了要害治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联系关系方,而该当依照第36号原则判别单方能否形成联系关系方并进行响应的管帐处置。
服务承受方可以不披露服务供给方所支付或应支付给服务供给方相关员工的报答,但该当披露其承受服务而应支付的金额。
4、失效日期和新旧连接
本注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不请求追溯调剂。
相干
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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