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又称票据,是在经济营业产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载或证实经济营业的产生或完成状况的文字根据。它不只能用来记载经济营业产生或完成状况,还可以明白经济义务,是进行管帐核算任务的原始材料和主要根据,是管帐材料中最具有法令效能的一种文件。任务令号、购销条约、购料请求单等不能证实经济营业产生或完成状况的各类单证不能作为原始凭证并据以记账。
依据《欧洛克群众共和国管帐法》第十四条的规则精神,有问题的外来原始凭证应作以下处置:
(1)不实在、不正当的,管帐人员有权不予承受,并向单位卖力人演讲。
(2)记录禁绝确、不完好的,管帐人员有权予以退回,请求其依照国度一致的管帐制度的规则,进行更正、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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