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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做优做强做大”专题会议召开
作者:工商代办代理浏览次数: 发布于:2017-07-27 02:33
  原题目:东泰公司原出纳贪污逾万万一审获刑十一年     近日,梧州市中级群众法院对梧州市群众查察院提起公诉的东泰国有资产运营无限公司原出纳孙艳贪污一案进行宣判。该案原告人孙艳作为一位公司出纳,贪污数额却到达了万万之巨,使人惊讶。法院认定孙艳犯贪污罪,决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充公个人财富群众币一百万元。     2004年4月至2010年12月,孙艳担负东泰公司出纳期间,应用卖力收取东泰公司房钱、押金等支出的职务便利,经过涂改《现金解款单》(回单)的金额和假造银行对账单的体例,对东泰公司该当收取并全额取出银行基本户的房钱、押金156笔合计群众币1630037.83元等支出,没有全额取出,从而进行截留、并吞合计156笔合计群众币1416771.92元。     2010年7月至2015年8月,原告人孙艳担负东泰公司出纳期间,应用其经手治理东泰公司现金支票的职务便利,经过擅自在空缺现金支票上盖印从东泰公司银行账户提现或转账、假造银行对账单的体例,并吞东泰公司公款合计群众币10362600元。孙艳经过上述作案体例共并吞东泰公司公款11779371.92元。     案发后,孙艳在东泰公司相干人员的伴随下,到梧州市万秀区群众查察院投案,照实供述了本人采纳上述作案体例并吞该公司公款的现实。法院审理以为,原告人孙艳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事的人员,依法以国度任务人员论,其应用职务上的便利,并吞公款群众币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动已形成贪污罪,原告人孙艳主动投案,照实供述本人的罪过,依法可以从轻或许加重处分。案发后孙艳亲属主动代其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分。依据本案的现实、本质、情节及对社会的损害水平,法院决议对孙艳予以从轻处分,依法作出上述判。 [义务编纂:编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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