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填补) 和历年分配(或填补) 后的余额。
二、 本科目应根据“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 等举行明细核算。
三、 利润分配的主要。
(一)小企业凭据有关划定分配给者的利润, 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 科目。
(二)用盈余公积填补亏损, 借记“盈余公积” 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小企业(中外互助谋划)凭据条约划定在互助时代送还投资者的投资, 应根据现实送还投资的金额, 借记“实收资源——已送还投资” 科目, 贷记“存款” 等科目; 同时, 借记本科目(利润送还投资),贷记“盈余公积——利润送还投资” 科目。
四、年度终了,小企业应当将今年实现的净利润,自“今年利润” 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今年利润” 科目, 贷记本科目( 未分配利润);为净亏损的, 做相反的分录。 同时, 将“利润分配” 科目所属明细科目(应付利润、 盈余公积补亏)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明细科目( 未分配利润)。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 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年尾余额,反映小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填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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