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置支票:客户现金支票运用终了后,应在现金支票领用单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按规范交费,领取空缺现金支票。
2.客户签发单据应依照《支付结算方法》和《准确填写单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则》记录。签发觉金支票时,使用钢笔蘸墨汁或玄色炭素笔按排定的页次次第填写。
3.客户应在其放款账户的余额内签发支票。如透支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4.“出票人签章”栏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罅漏印章或印鉴不符时,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5.现金支票提醒付款刻日为10日,若客户开出的现金支票超越付款期,开户银行不能受理;现金支票的权利时效为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6.客户结清销户时,应将未用空缺支票缴还银行。
7.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出票人开户行)提醒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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