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度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消费建立兵团财政局:
为优化农业消费投入构造,推进农业可继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中止施行。现就相关政策明白以下:
1、自2015年9月1日起,对征税人出售和出口化肥一致按13%税率征收国际环节和出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中止施行。
2、化肥的详细范畴,依然依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局部货色纳税范畴正文>的告诉》(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则施行。出口环节复原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3、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消费材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告诉》(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则、《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44号)、《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4]197号)、《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物增值税的告诉》(财税[2005]87号)、《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告诉》(财税[2007]171号) 自2015年9月1日起中止施行。
附件:出口环节复原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财务部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
附件:
出口环节复原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序号 |
税 号 |
化 肥 名 称 |
1 |
28342110 |
肥料用硝酸钾 |
2 |
31042090 |
其他氯化钾 |
3 |
31043000 |
硫酸钾 |
4 |
31052000 |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
5 |
31053000 |
磷酸氢二铵 |
6 |
31056000 |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