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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对化肥恢复征税后库存管理事项解读
作者:会计代理浏览次数: 发布于:2016-11-23 21:15

1、本通知布告出台的布景是什么?

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8月10日,财务部会同我局、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对化肥复原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告诉》(财税〔2015〕90号),明白自2015年9月1日起,对征税人出售和出口化肥一致按13%税率征收国际和出口环节增值税。思索到消费和呆滞企业化肥库存量较大,为做好政策过渡和连接任务,我们又会同财务部弥补下发了《关于对化肥复原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弥补告诉》(财税〔2015〕97号),明白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普通征税人出售的库存化肥,答应挑选简略单纯计税办法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减缓企业在政策过渡期,出售库存化肥税负较高的问题。

2、本通知布告明白了哪些问题?

本通知布告主要明白了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明白了征税人自动向税务机关进行库存化肥存案的事项。征税人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2015年8月31日前消费或购进的还没有出售化肥的种类、数目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存案,并在尔后每个月申报交纳增值税时,一并出具库存化肥出售状况的演讲资料,细致阐明当月出售库存化肥的种类、数目、发票开具份数、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出售额、增值税税额等状况。

二是明白了主管税务机关对库存化肥进行台账治理的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树立征税人库存化肥税收治理台账,依据征税人期初库存化肥的种类建立明细账目,依照征税人逐月上报的演讲资料,分种类细致记载库存化肥数目转变。税务机关还应增强化肥复原征收增值税后的税收治理,结合增值税发票治理状况和征税人增值税申报资料,强化对征税人税收数据的比对剖析,并进一步做好化肥复原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宣扬教导任务等。

[义务编纂: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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