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誉卡是指贸易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刊行的凭以向 特约单位购物,消耗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耗信誉的特别载体卡片。
信誉卡按运用工具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品级分为金卡和一般卡。
1、信誉卡的运用范畴。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放款账户的单位可请求领 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历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拜托的代办署理人 书面指定和登记。凡具有完全民事行动能力的公民可以申领个人卡。
2、信誉卡申领办法。单位或个人申领信誉卡,应按规则填制请求表,连同相关资 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契合前提并按银行请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动申领 人开立信誉卡放款账户并发给信誉卡。
3、信誉卡运用需留意的问题:
(1)单位账户的资金一概从基本放款账户转账取出,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 入的金钱存人其账户。
(2)信誉卡仅限于正当持卡人自己运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誉卡。
(3)单位信誉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买卖,劳务供给金钱的结算。
(4)持卡人带卡购物,消耗时需将信誉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并在签购单上签 名确认。
(5)特约单位不得经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体例支付持卡人现金。
(6)单位卡一概不得支取现金。
(7)信誉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越10000元,一般卡量高不得超越5000元,透 支刻日最长60天。
(8)持卡人不得歹意透支——指持卡人超越规则限额或规则刻日,并经发卡银行催收 有效的透支行动。
(9)持卡人不需求持续运用信誉卡的,应持信誉卡自动到发卡银行操持销户。销户 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放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