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寄存账户后,应在开户后10个任务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方式报地点地外汇局存案;境外寄存账户基本信息产生变卦的,应在获知相干信息之日起 10 个任务日内将变卦信息以书面方式报地点地外汇局存案;境内机构关闭境外寄存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 10 个任务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告诉书向地点地外汇局存案,余额调回境内。
境外寄存账户的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常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境表里汇资金集合运营治理账户,直接在金融机构操持。境内机构变卦境外寄存账户的开户行、出入范畴、运用刻日和需进步寄存境外资金范围的,境内机构应凭请求书向地点地外汇局进行变卦批准,境内企业集团应由主办企业操持变卦批准。
境外寄存账户的出入该当具有实在、正当的买卖根底,契合中国及开户行地点国度(或地域)相干法令规则。境内机构应于每一个季度完毕后 20 个任务日外向地点地外汇局报送境外寄存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上需加盖具有法令效能的境内机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