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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财会动态【20150929】
作者:会计代理浏览次数: 发布于:2015-10-08 13:00

  【例】某电力公司为了搞好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将外购的一批电磁炉送给了下游用电企业,这是营业招待费照旧营业宣传费?

  一样平常来讲,外购礼物用于赠予的,应作为营业招待费,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若是礼物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由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物有标志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营业宣传费。

  但这一界线相当模糊。以上例为例,若是电磁炉上印有电力公司的标志是否就是宣传企业形象呢?若是送的不是电磁炉而是汽车,且印有公司的标识是否是营业宣传费呢?有人会说汽车的金额太大了,但金额的巨细是区分营业招待费的尺度吗?金额多大不能作为营业宣传费呢?

  这些问题经常困扰实践事情者,也给税务执法职员严酷执法带来了难题。笔者以为,区分二者的差别,应以以下几个条件作为区分依据。

  依据一:是否对企业的形象、产物有宣传作用。这是区分二者差异的要害,以上例为例,将外购的电磁炉送给客户对企业的产物是没有宣传作用的,也没有对企业的形象加以宣传,企业的形象是什么?企业形象是指人们通过企业的种种标志(如产物特点、行销计谋、职员气势派头等)而建设起来的对企业的总体印象。送电磁炉就能到达宣传企业形象的目的吗?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依据二:赠予的工具是潜在客户照旧既有客户。这是进一步判断两者差异的另一个条件。笔者以为作为营业宣传费列支的必须是企业潜在的客户而不是既有的客户,如赠予产物说明书、在主要场所悬挂横幅、向路人散发宣传单等,这些都是对潜在客户的一种宣传。若是将外购的货物送给既有客户,这些客户对企业已经有所相识,起不到宣传企业形象的作用,故应作为营业招待费。这种赠予货物的行为是维系客户关系的一种营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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