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由于第一受益人迟迟不换单或者改单时间过长而导致最终原证逾期或者晚交单,而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又是单证一致的,那么这一不符点就是第一受益人造成的,作为转让行也难免受到牵连。
转让信用证作为国际商业中的一种支付方式,解决了中心商仓储和资金的问题,为中心商提供了赚取差价的绝好时机。在整个流程中,第一受益人即中心商换单是实现收益的要害步骤。那么在换单历程中作为银行即转让行应该若是把控风险呢?本文探讨的就是转让行在收到第二受益人票据,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这个历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控制措施。
先看看换单的风险。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老例,Uniform Customsand Practice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第38条h条款,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若有的话)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
UCP600第38条i条款,若是第一受益人应要求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若有的话),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票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担责任。
可以看到,“时间和票据”是换单的两个要害因素,这2个因素都可能导致票据发生新的不符点并成为开证行拒付的依据。
UCP没有对“第一次要求”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度,转让行只能自行把控这个处置惩罚时间。若是由于第一受益人迟迟不换单或者改单时间过长而导致最终原证逾期或者晚交单,而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又是单证一致的,那么这一不符点就是第一受益人造成的,作为转让行也难免受到牵连。
票据方面,第一受益人替换的票据可能会造成原先并不存在的不符点,导致开证行拒付,转让行显然需要接纳措施把控这一风险。若是开证行提的不符点又是第一受益人替换的发票、汇票以外票据上的不符点,第二受益人很可能主张是第一受益人票据上的不符点给开证行拒付提供了依据,从而要求转让行负担责任。那么转让行无疑将自己立于了一个违规操作的倒霉位置,一旦发生纠纷,可能面临很大的风险。
转让行能否接纳响应措施制止上述问题的发生呢?UCP600的第38条i条款给转让行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选择,即“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票据照交开证行”。可是我们也应该注重到该条款中,在第一受益人没有实时替换或修正票据时,转让行只是“有权”而不是“必须”将第二受益人的票据直接寄往开证行,UCP并没有克制转让行将第一受益人单证不符的票据寄往开证行。
那么转让行在第一受益人迟迟不换单或改单的情形下是否就真的直接将第二受益人票据寄往开证行呢?实务操作却纷歧定云云理想,第一受益人是转让行的客户,在把控风险的条件下,转让行显然需要顾及和掩护自己客户的利益。若是马虎地将第二受益人的票据提交开证行,第一受益人的商业神秘很容易泄露给入口商从而导致第一受益人利益受损,影响转让行和客户的关系。而且大部门情形下,就算第一受益人换单后造成了新的不符点,开证行也纷歧定会由于这些不符点拒付,转让行不能由于存在这个可能性而剥夺第一受益人赚取差价的权力。
综上所述,转让行应该制订相对天真和完整的内部操作规范,在把控风险和掩护客户利益两方面取得平衡点。
那么多长时间是一个合理的换单时间呢?凭据UCP600第14条b款划定,五个银行事情日现在已普遍被以为是一个合理的银行处置惩罚时限。转让行作为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接纳五个银行事情日作为换单合理时限也切合常理。另外,由于第一受益人换单后银行还需要审核票据,第一受益人可能需要改单,因此还需要多预留一些时间。
因此转让行应该在转让申请书上就明确要求第一受益人必须在收到转让行换单通知的三个银行事情日内提交自己的发票和汇票(若有的话),审单后如需改单则须在收到换单通知的五个银行事情日内完成,若是凌驾这一时限,转让行将把第二受益人的票据直接寄往开证行(单证一致的情形下),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担责任;或者向第二受益人银行发送拒付报文并退单(单证纷歧致)。
实务操作中,会泛起一些特殊情形。例如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之间发生一些问题尚未处置惩罚稳当,仍在协商中,第一受益人要求延迟换单;或者第一受益人已要求第二受益人改单,要求等候新的票据,等等。这些情形可能都是真实的,可是这些究竟都是第一受益人的一面之词,为了促进生意业务的顺遂举行,同时也把控转让行的风险,转让行应该要求第一受益人在收到换单通知的3个银行事情日内出具书面的延迟换单询问申请,然后凭据其申请,发报询问第二受益人是否接受第一受益人的延迟换单申请,并放弃追究由此引起任何结果的权力。报文中应给出回复时限,若是未在2个事情日内回复则视作差别意。同时,转让行须审核第二受益人票据,判断其是否单证一致。若是第二受益人差别意第一受益人延迟换单,转让行则须在第五个事情日将第二受益人的票据寄往开证行(单证一致)或者向第二受益人交单行发送拒付报文并退单。
实务中,转让行可能同时收到统一信用证下多个第二受益人的交单,或者统一第二受益人的多笔交单。这种情形下,转让行应该要求第一受益人划分出具替换的发票、汇票,只管不要合并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