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授信
即银行对一些谋划状态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准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用期与额度规模内可以循环使用。
2、信用担保贷款
当企业提供不出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措施时,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人等,担保公司却可以解决这些难题。
3、买方贷款
若是企业的产物有可靠的销路,但在自身资源金不足、财政治理基础较差、可以提供的担保品或追求第三方担保比力难题的情形下,银行可以根据销售条约,对其产物的购置方提供贷款支持。
4、异地团结协作贷款
有些中小企业产物销路很广,或者是为某些大企业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业团体的松散型子公司。在生产协作产物历程中,需要增补生产资金,可以追求一家主理银行牵头,对团体公司统一提供贷款,再由团体公司对协作企业提供须要的资金,当地银行配合举行条约监视。
5、项目开发贷款
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若是拥有重大价值的科技结果转化项目,初始投入资金数额比力大,企业自有资源难以蒙受,可以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
6、出口创汇贷款
对于生产出口产物的企业,银行可凭据出口条约,或入口方提供的信用签证,提供打包贷款。
7、自然人担保贷款
2002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担保贷款营业,以后工商银行的境内机构,对中小企业管理限期在3年以内信贷营业时,可以由自然人提供产业担保并负担代偿责任。
8、小我私家委托贷款
小我私家委托贷款,即由小我私家委托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凭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工具、用途、金额、限期、利率等,代为发放、监视、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种贷款。
9、无形资产担保贷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划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产业权等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贷款质押物。
10、票据贴现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的利益之一是银行不根据企业的资产规模来放款,而是依据市场情形(销售条约)来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