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在对慈善机构资金审计历程中发现,部门定向捐赠资金存在羁系缺位、受赠单元在对捐赠资金使用历程中也没有遵守相关划定等问题,亟须引起重视。
慈善定向捐赠是指有特定用途或指定工具的赠予。慈善机构的捐赠与一样平常捐赠差别,捐赠方享受国家退税政策。虽然有许多定向捐赠项目资金由捐、受双方自主联系,资金的使用规模取决于当事双方意愿,但正是由于政府慈善机构的介入,其资金使用规模不应单单由捐、受双方决议,而是应该体现政府的捐赠导向,应该受到相关财经制度的制约。现在,一些政府慈善机构到场的定向捐赠,虽然有捐赠协议,手续齐全,并对使用规模作了划定,但往往流于形式,现实用途泛起了误差。
泛起这种问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缘故原由:一方面是慈善机构主观熟悉不到位,以为定向捐赠只要拨付给指定受赠人就可以了,对资金使用情形缺乏羁系;另一方面是受赠单元法例意识淡薄,以为资金是自己募捐来的,治理使用中存在一些瑕疵也无所谓。
笔者以为,在对慈善定向捐赠资金的治理方面,慈善机构不光要施展应有的平台作用,同时要推行好羁系职能。要制订响应的治理措施和羁系措施,事前要签署项目资金捐赠协议,明确资金使用规模和划定,事中要跟踪项目的实行建设,确保捐赠资金落到项目实处,事后要建设相关档案,做到有据可查,切实维护好慈善机构的公信力。(作者为江苏阜宁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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