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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住房公积金缴存常见问题解决方法
作者:会计代理浏览次数: 发布于:2015-09-23 00:00

  (1)票据权力的取得

  票据权力的取得,是指凭据什么方式,依据何种执法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力。从票据权力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发票人制成票据并交付给受款人后,受款人即从发票人处获得票据权力,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者交付法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如因背书而取得,因税收、继续、赠与而取得,因公司合并而取得等。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持票人在善意和无重大过失的情形下,遵照票据法划定方式,支付对价后取得的票据,为善意取得。持票人善意取得的票据,应当享有票据权力。持票人人明知转让票据者无处分或交付票据的权力,或者虽然不是明知但应当或者可能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而由于过错或疏忽大意未能得知而取得票据,为恶意取得。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力。票据权力取得的限制。凭据我国《票据法》的划定,票据权力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敲诈、偷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线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力。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力。

  (2)票据权力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力的行使,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推行其票据债务行为。票据权力的行使,应当在票据债务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举行。票据债务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举行。票据权力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力的损失,依票据法例定而接纳的行为。例如,为防止追索权的损失,接纳作出拒绝证书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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