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元,
各地区、各单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附件:1.财政部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财政部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3.财政部门调整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财政部
2014年12月9日
附件1:
序号 项目名称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 附件2:
序号 项目名称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注册资产评估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 取消
附件3: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2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3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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