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商务委、财政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确认首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通知》(商电函〔2012〕27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工商总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69号)和《天津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4〕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发挥好中央补助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做好滨海高新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创建工作,请按照你区报送的《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组织滨海高新区做好中央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范围内的电子商务企业孵化和传统企业转型升级载体,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信用体系、物流快递、信息技术、统计监测、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优越;产权明晰,
独立核算,守法经(运)营,经济效益优越或发展趋势优越,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报项目要符合《方案》和《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全国或区域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项目申报表(格式详见附件2);
(二)项目实施方案
1.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及主要任务等;
3.项目可行性分析;
4.项目规划和实施步骤,包括分年度项目重点建设任务、建设目标及建设进度等;
5.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渠道及分类
预算,需列明与试点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设施建设、设备和技术购置、系统和软件开发等支出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单价、规格、用途等;
6.项目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
7.项目的服务模式、服务内容、服务措施及服务对象等;
8.项目业务领域和结构的合理性、公益性及功能性分析;
9.项目具有的信息化、科技化水平及创新性分析;
10.项目正式运营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及对全国或区域行业发展产生的示范和带动效应分析。
(三)立项
批复文件;
(四)须由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
备案的项目,还应具有相关批准文件或意见;
(五)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项目承担单位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带会计报表附注)复印件;
(七)项目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项目建设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及发票等复印件。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上述申报材料顺序,将相关材料加具封面(格式详见附件1)、编制目录、编排页码并装订成册,封面、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申报表需加盖公章。申报材料包括纸制文稿和电子版,纸制文稿一式六份。
四、申报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2015年3月3日前,向滨海新区商务委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送规定的试点项目申报材料。请滨海新区商务委和财政局于2015年3月1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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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申报表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2015年2月17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 高展涌;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市财政局 纪房余;联系电话:)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天津商务网 )(来源:天津商务网)
本文来源: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