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股票简称:*ST传媒公告编号:2015-004
湖南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财信”)已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东方资产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湖南财信和/或其同意的第三方。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东方资产转让的股份总数为4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16%。
二、本次股权转让,由湖南财信同意的第三方上海和平大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受让41,000,000股;
三、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和平大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量为4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16%;东方资产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4,865,4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
三、根据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予公告。公司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获得财政部批准(详见公司2014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国有股东所持股份协议转让获得财政部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36])
五、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请投资者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并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ST传媒
湖南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
股票简称:*ST传媒
股票代码: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 O 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花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 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 露义务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在*ST传媒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ST传媒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内,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东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
*ST传媒、上市公司 | 指 | 湖南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财信 | 指 | 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和平大宗 | 指 | 上海和平大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东方公司与湖南财信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东方公司将其持有的*ST传媒 4100 万股股份转让给湖南财信同意的上海和平大宗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15 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花式准则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厚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艾
注册资本:1,0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1,000,000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4
税务登记证号:京税证字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1999 年 10 月 27日
经营范围: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本外币债务追偿,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置换、转让与销售;本外币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微博]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业务;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的投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财政部持有其 100%股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1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 |
张子艾 | 男 | 总裁 | 中国 | 否 |
最近五年内,上述人员未曾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亦 未曾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ST传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先进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第三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ST传媒最近连年亏损,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根据*ST传媒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为避免国有资产损失,东方公司于2014年9月与湖南财信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决定将其持有的*ST传媒的4100万股股份转让给湖南财信同意的上海和平大宗。
二、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ST传媒股份或者继续处置已经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ST传媒股份计划。根据市场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继续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前,东方公司持有*ST传媒55,865,48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93%;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东方公司尚持有上市公司14,865,481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77%,持股比例由17.93%下降至 4.7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东方公司与湖南财信已于 2014年 9 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14年 9 月,东方公司与湖南财信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股份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
3、股份转让数量
东方公司转让所持有的*ST传媒 4,100 万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占*ST传媒总股份的13.16%。
4、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湖南财信应将全部对价支付至东方公司指定账户。湖南财信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条件支付全部价款后,东方公司应办理股份登记过户手续。
5、生效时间和条件
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且经有权国资管理/财政部门正式批准后生效。
上述股份转让事项已获得财政部财金函[2014]178号文的批复。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东方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东方公司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当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子艾
签署日期:2015年1月15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东方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东方公司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东方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
四、湖南财信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事项的函》
备置地点:本报告及备查文件置于厚交所[微博]及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子艾
签署日期:2015年1月15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湖南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湖南省长沙市 |
股票简称 | *ST传媒 | 股票代码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住址 | 北京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5 5 8 6 .5 5 万股 持股比例: 17.93%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减少 4100 万股 变动比例:减少 13.16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 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 是 □ 否 √ 备注:请见《湖南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以及证券登记公司的证明文件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子艾
签署日期: 2015年1月15日
湖南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传媒
股票代码: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和平大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775弄1~7号9幢3楼C-33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东路5号瑞得大厦511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1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花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南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传媒”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赛迪传媒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上海和平大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 | 指 | 湖南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厚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报告书 | 指 | 《湖南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章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上海和平大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 | 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775弄1~7号9幢3楼C-33 |
法定代表人 | 孙景龙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公司类型及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 2015年1月8日至2035年1月7日 |
主要股东或发起人 | 中国和平公司(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全资直属)持股50%;上海大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30%;上海大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东路5号瑞得大厦511室 |
联系电话 | 010-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 | 曾用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居住地 | 在其他国家居留权情况 |
孙景龙 | 无 | 男 | 执行董事 | 中国 | 北京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赛迪传媒股份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无。
第二章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赛迪传媒股份的具体计划。
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三章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赛迪传媒0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赛迪传媒41,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16%。本次权益变动全部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完成。
二、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4年9月,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湖南财信”)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东方资产”)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东方资产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人民币普通股41,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16%)转让给湖南财信和/或湖南财信同意的第三方(即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价格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第54号令)的规定确定为人民币7.07元/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89,870,000.00元;股权转让款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并经财政部门正式批准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款。股权受让的资金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和自筹资金。本次股权转让款已全额付清。
2、特别说明
本次股权转让需要财政部门的批准。财政部已于2014年12月22日下发了《财政部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协议转让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问题的批复》(财金函[2014]178号),同意上述股权直接协议转让。
(二)其他具体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除披露的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双方未签署其他补充协议,亦无其他特殊条件及其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股东中国和平公司、上海大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大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财信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上市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持股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亦非一致行动人。
三、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无。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未来的交易安排。
第四章前六个月内买卖赛迪传媒股票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赛迪传媒股票的情况。
第五章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当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和平大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孙景龙
2015年1月14日
第七章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股权转让协议》;
4、《财政部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协议转让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问题的批复》。
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湖南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湖南长沙 | |
股票简称 | *ST传媒 | 股票代码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和平大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775弄1~7号9幢3楼C-33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0 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41,000,000股 变动比例:13.1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上海和平大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