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前,因财务造假,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HK,下称中金再生)被香港证监会勒令进入清盘程序。该公司曾经是中国废金属行业龙头老大。
时至今日,当其多家位于内地的子公司陆续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一家成立刚刚三个月、实缴资本为零的神秘公司突然出现,试图接盘。种种迹象显示,这家公司与中金再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是一个金蝉脱壳的游戏吗?
2013年7月,应香港证监会申请,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了对涉嫌严重财务造假的中金再生进行清盘,并委任会计师保国武和徐丽雯担任临时清盘人。
这是香港证监会首次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引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2条,主动向法庭申请将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清盘。清盘令下达前半年,中金再生即已停牌,当时股价报9.43港元,总市值110亿港元。
如果呈请指控的内容成立,曾以34.7亿身家跻身福布斯2012富豪榜的中金再生董事局主席秦志威,可能将面临刑事起诉。
此事发端于2013年1月。中金再生公告称向央企中国节能环保出售29%的上市股本,此后敏捷被海外做空机构盯上,然后是香港证监会质疑其造假,勒令清盘—据接近香港证监会的一位人士透露,早在三年前,香港证监会已经对该公司启动调查。
清盘工作开展一年间,证监会委任的临时清盘人保国武向中金再生位于内地的子公司委任的新管理层始终无法入主这些公司。
此后,一家新公司—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恒聚)突然出现,并向其中四家已经进入重整阶段的子公司提出了重整意向。
工商资料显示,广东恒聚成立于2014年9月5日,公司唯一股东广东恒和也刚刚成立于2014年8月20日,实收资本都是0元。另有证据显示,广东恒和的一位股东和秦志威关系密切,并和重整中的部分子公司曾有资金往来。
蹊跷的重整方
12月8日下午,周一工作日,当南方周末记者根据广东恒聚工商注册的地址,来到广州市珠江西路8号1001室时,发现大门紧锁,前台墙上则挂着“广东恒和环保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恒和)的牌子。隔壁公司的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除了过来装修的人,没见过这家公司的任何工作人员。
大楼物业管理处的人士也表示,似乎没有一家广东恒聚,但后又改口,说不清楚是恒聚还是恒和,只知道已经装修几个月了。
过去两个月以来,正是这家成立刚刚三个月、且工商实缴资本为零的企业,先后向中金再生旗下正处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四家公司提出了重整意向,分别是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亚钢”)、广州亚铜金属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亚铜”)、中国再生资源(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中金”)和江苏中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下称“江苏中金”)。
这四家子公司都属于重资产的钢贸、金属类企业,根据中金再生2012年财报,资产合计约人民币86.77亿元,约占集团总资产的37%,系中金再生在内地的重要营运实体。
工商资料显示,广东恒聚的唯一股东是广东恒和,其合伙人有四家,包孕以一家普通合伙人广东恒和环保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恒和环保”)和三家有限合伙人—广东恒和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上海美托佳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广东腾航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广东腾航”)。
其中广东腾航的唯一股东名为陈增辉,他还通过这家公司间接持有恒和环保25%的股份,并在广东恒聚担任董事。
中金再生临时清盘人在大陆委托的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柯立坤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们认为广东恒聚的重整目的、重整实力和重整资金的合法性都存在很大疑问,已向法院申请暂停重整程序。
“根据法院委任的破产管理人给我们查阅的材料,广州亚钢进入破产重整前,曾以‘预收账款-预收货款’的名义向佛山达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佛山达生)和广州弘鑫能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弘鑫能源)分别转账人民币2440万元和4.17亿元。但在这些材料里面,并没有发现交易的具体合同和原始凭证,我们对这些转账是否基于真实的交易存在怀疑。”柯立坤解释。
工商资料显示,佛山达生的股东只有两个,其中占到51%的,恰好正是前文所提的陈增辉。他和另一股东柴小荣,都和中金再生董事局主席秦志威关系密切。
弘鑫能源的前法定代表人李赛香,同时也是新加坡弘鑫能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新加坡弘鑫”)预备设立时的董事;而新加坡弘鑫的注册登记档案也显示,其股东及董事为子公司广州亚铜职员陆宝玉。
这些都让柯立坤等怀疑,重整是否涉及利用法律程序来逃避债务。因为如果重整通过,重整方只需根据协议中约定的比例或数额承担债务,就能取得公司的所有权。
如果它和原公司的所有人其实是一个关联主体,并且事前转移了部分资产,则意味着公司并没有真的重整,只是通过法律程序把债务清零,受损的还是债权人。
“但对债权人银行来说,重整至少有一个好处,就是虽然受些损失,但能马上收回一部分钱。11月开始,江苏中金、广州亚钢、广州亚铜三家已经就重整方案进行了第一轮投票,我们代表集团清盘人也是原股东,都投了反对票,也提出了这些疑点,可几乎所有的债权人还是都投了赞成。”柯立坤说。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重整程序中,如果经过两轮投票,债权人和股东还是无法就重整方案达成一致,将由法院决定是否重整。
柯立坤也向几家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方面反映了这一问题,同样没有得到重视。一家破产管理人给出的解释是,这不属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问题,如果确实涉嫌转移资产,建议他通过报警解决。
“但如果不核实清楚资金转出的问题,现在对重整企业的估值就是错的。而且追回被非法转移的资金,本来就是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所在。”柯立坤说。
他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破产管理人召集几方开会投票时,广东恒聚的代表没有透露自己的具体姓名和职位,交换名片也被拒绝,不符合一般的商务礼仪。
秦总的朋友们
就佛山达生两位股东陈增辉、柴小荣和中金再生的关系及重整过程中的疑点,南方周末记者也曾向他们采访确认。
柴小荣直接拒绝了采访。陈增辉则称在北京出差,回广州后当面谈;南方周末驻北京记者通过电话和短信向他提出采访请求,没有得到回复。
临时清盘人在中金再生发现的一些材料则显示,陈增辉、柴小荣都和秦志威关系密切。这些也已经被作为证据提交内地法院,申请暂停重整程序。
例如,在一份中金再生春茗洽谈会出席人员统计表中,陈增辉、柴小荣都被列入了“秦总朋友”一栏,分别安排了景观大床房和豪华景观双人房。
更直接的证据是,2012年6月,柴小荣还曾发邮件向秦志威讨论一笔土地生意,而该邮件是由陈增辉转发至秦志威。
中金再生审计方德勤会计师事务所致香港证监会的一封函件中也显示,2013年3月,柴小荣曾向德勤表示,自己是中国达生控股集团(下称“达生控股”)的最终控股股东和董事长,而且泽群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泽群金属”),佛山市南海区成群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成群物资”)及清远新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清远新鑫”)也都由达生控股实际控制。
另据香港证监会指控,上述三家公司都与中金再生及其旗下公司长期存在不正常交易往来。换句话说,达生系与中金再生系的业务往来早在重整甚至清盘之前即已发生。
南方周末记者前往佛山时看到,佛山达生与达生控股就在同一办公室办公,佛山达生的财务人员告诉记者,达生控股只是注册了而已,实际上并没有营业。该公司多位员工确认,其合作伙伴主要是中金再生旗下的广州亚钢和中环钢铁(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但从2013年年初(即中金再生停牌后)就没有再有过业务。
更有趣的是,柴小荣标明“中国达生控股集团董事长”的名片背面,所列举的内地附属公司竟然也包孕了广东恒和的股东之一“广东腾航”。而根据工商资料,广东腾航的股东只有陈增辉一人。
强制清盘
自2009年6月登陆香港联交所后,中金再生的市场表现一直非常出色。2010、2011年连续两年入选“中国企业五百强”,排名第221位。
其保荐人瑞银四年间曾发布十三篇报告,评级均为“买入”,最后的一篇发表于2013年1月28日(周一),目标价高达15.2港元,涨幅相对当天9.43港元的股价接近60%。
此前三天,即1月25日周五收盘后,中金再生也曾发布消息,控股股东兼主席秦志威将以35.1亿港元的价格,向央企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出售3.41亿股,占已发行股本的29%。完成后,秦志威将持有公司23.1%权益,中国节能环保将持有29%权益,成为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
然而,就在1月28日的上午,中金再生突然盘前临时清盘。美国著名做空机构Glaucus Research针对其发布了一份“强烈沽售”评级的报告,称“目标价0元”。
在这份长达38页的报告一开头,Glaucus Research便抛出了中金再生的“六大疑点”:夸大业务规模、客户集中度过高、童话般的财报、可疑的高管离职、控股股东走货套现以及资不抵债等。
随后,中金再生方面虽然也曾作出回应,但因为一直无法满足香港证监会提出的复盘条件,直到2013年7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发布清盘令,公司始终没能复盘。
因此,中金再生一直主张,这是一个内地民营企业蒙冤遭受国外做空机构陷害的故事,香港证监会呈请清盘的行为,伤害了公司的实际运营,反而导致公司、股东、债权人和投资股民遭受损失,并有选择性执法之嫌—在未经公司或其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香港证监会主动对一家上市公司申请清盘,虽有法律授权,但此前并无先例。
不过,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早在做空机构发布报告的三年前,香港证监会已经针对中金再生开始了调查,并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涉嫌严重财务造假。并非单纯因为上述做空报告呈请清盘。
一位中金再生小股东Lewie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确认,2014年5月13日,他们曾就清盘问题和香港证监会主管官员进行了会谈,得到的回复是,之所以单单对中金再生进行清盘,是因为它的大部分业绩属虚构,比其他案件都严重得多。
Lewie是一个由六十多名小股东组成的“中金再生股东关注组”的召集人,拥有该公司股票几十万股。
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对于证监会的行动,小股东们并非没有意见,“我们不是一致认为香港证监会有问题,但是一致反对清盘的决定。如果真像他们说的那么严重,为什么商业罪案调查科一直没有正式起诉任何人呢?”
中金再生独立非执行董事闫启平也在对小股东们的回复中称,证监会提交的清盘呈请书和申索要点中,只是针对2012年大约百分之二十的收入及部分公司董事(尤其是董事局主席秦志威),只涉及集团部分公司,而非整个集团或大部分管理层,并非以致集团无法持续运作的系统性欺诈,对中金再生进行临时清盘不是最好的选择。
中金再生宣称的商业模式是,通过国内国外双方面进行废金属的回收,然后再自我加工分拣后,供应给广钢、宝钢等钢铁企业。
在Lewie看来,由于可以从银行获得大量低息贷款,中金再生还可以被视为一个类金融平台,利用和上下游企业间的不同结账账期,从中赚利差。这也是为什么在固定资产不多的情况下,中金再生的很多资产都是应收账款。
中金再生最后一次公布的2012年6月底中期报告显示,公司总资产226亿港元,但其中有近151亿港元是应收票据及应收款,同时银行借款高达53亿港元。
南方周末记者查阅内地法院公开判决发现,中金再生部分子公司已经因为相关的交易模式卷入了一些诉讼纠纷。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南方周末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中金再生下属的多家子公司曾与上海的一些钢铁贸易企业有过几起诉讼。浦东新区法院的两份一审判决都认定,其中部分交易属于以虚假交易掩盖的融资借贷关系。
在中金再生旗下的中金再生资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再生投资”)诉林水雄、上海企鸣物资有限公司(下称“企鸣物资”)等的案件中,法院发现,中金再生投资从企鸣物资处采购的钢材,全部被以固定比例的价格,卖给了企鸣物资指定的第三人,一家名为祥和公司的公司。转售价格和市场行情无关,为原价基础上加每月1.5%。
而在通常的贸易模式下,企鸣物资完全可以直接把钢材销售给祥和公司,通过中金再生投资转售不仅让销售环节增加,还付出了固定差价,明显有悖常理。
法院同时发现,虽然仓储方一直单方面出具《库存物资清单》,中金再生投资从来没有清点过相应货物是否存在,同样有悖常理。
诉讼过程中,祥和公司也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说上述公司间的交易是企业间的资金借贷,并不存在真实交易,也从来没有收到任何货物。
据此,法院将其关系认定为法律禁止的融资借贷关系,故合同约定的差价(实为利息)无效,判决被告需返还5500万货款(实为借款)。
两位代理过多起钢铁贸易融资交易的律师,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倪伟、王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由于银行授信审查方式的不同,近年来,类似的虚假交易在钢贸领域并不鲜见。
在钢贸和其他大宗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的融资行为通常被称作贸易融资或供应链融资。与传统的融资模式不同,金融机构发放融资主要基于交易而产生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作为风险控制的基础而非传统的主要以企业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物为基础。
因此,很多钢贸企业都通过虚构供应链、放大交易规模的方式,取得资金后挪作他用,部分企业最后因资金链断裂而爆发风险。
但如果成功,则是一石二鸟,既可做高业绩,又能获得利息。
一家大型钢铁企业的前财务负责人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种交易模式下,关联方之间串通起来伪造合同、提单、增值税发票等交易材料,而且账目上根本看不出来。
“判断一个交易事实是虚假的还是真实的,关键在于有没有真实的货物交付。虚假交易一般通过几个公司进行,A卖给B,B卖给C,C再卖给A,货物可能其实一直放在仓库里,就没动过。所有的票据都可以伪造,资金转了一圈回去了。要么你去查现场货,要么像这种,内部因为还不上钱闹矛盾,否则很难查实。”他说。
一位接近香港证监会的人士也向南方周末记者透露,证监会对中金再生调查时也发现了类似的虚假交易。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就是发现有六个据称的大客户和供应商间存在着“一对一”或“配对”的模式,并发现货物提单、集装箱等信息都和港口记录不符。
对于这一说法,香港证监会表示不予置评。中金再生独立非执行董事闫启平则说,集装箱的问题在法庭上已经解释过了,至于和上海钢贸公司之间的纠纷,“那是一个诈骗团伙。据我所知,目前在上海地区已经进入到司法程序,正在审理。”
控制权争夺
根据临时清盘人向股东公告的情况,他们委任的代表一直遭到中金再生内地子公司原管理层的抵制。这使得临时清盘人始终无法获得公司账册等材料,也就无从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资产状况,不能确认中金再生是否已经资不抵债。
类似内地破产法上的破产管理人,根据香港法律和法院令,公司一旦进入清盘程序并委任了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公司原有的股东或董事等人的权力均暂停行使,由临时清盘人/清盘人控制公司,并代为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其它权力。
自中金再生在香港进入临时清盘程序后,保国武等很快通过了相应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抉择,委任其本身或代表担任境内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以取代原有的管理层,在境外注册的子公司均已完成董事的变更登记手续。
但这些抉择,所有内地子公司都拒绝执行。理由是抉择的根本依据是香港法院清盘令,对内地的公司没有域外效力。
目前,中金再生在内地的子公司中,已经有五家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并被法院委派的破产管理人控制。还剩下十几家子公司,为了取得这些公司的代表权和管理权,前后两任管理层的拉锯仍在继续。
柯立坤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们已经提起了多项法律程序,包孕申请工商变更、请求归还营业双方执照、印章之诉等。作为对抗,原管理层则在母公司董事会作出撤换内地子公司法人、董事的书面抉择之后,代表内地子公司向临时清盘人提起了名誉权侵权之诉。
目前,大部分案件仍在诉讼程序中,只有天津、上海的两家法院分别作出了一审判决。其中,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支持了原管理层的说法,认为清盘人是依据香港高院的清盘令将自己委任为被告的董事、法定代表人,并非投资人选择的董事、授权代表,因清盘令没有域外效力而无效。
但在柯立坤看来,清盘令和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抉择是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这些抉择并不存在所谓的域外效力问题。最高法院近期的一个案例支持了这一点。
2014年6月11日,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集团诉大拇指环保科技(福建)集团一案,并特意邀请了多位外国驻华使节、公司代表和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等旁听。
与中金再生一样,中华环保科技集团和其内地子公司大拇指环保科技(福建)集团也是控股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对于环保科技公司的司法管理人作出的,变更大拇指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抉择,最高人民法院予以认可,理由就是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司法管理期间,公司董事基于公司法及公司法章程而获得的权力及职责均由司法管理人行使及履行。”
而新加坡法律上的司法管理人,与香港法律上的临时清盘人基本拥有相同权力。这一案件中的司法管理人,恰好也是中金再生的临时清盘人保国武。
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是现行公司法的应有之义,并没有确立新的规则,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专家指出。之所以如此高调宣传,恐怕是一种宣示性的强调:对于外商在华投资的子公司,其股东权行使受中国法律保护,可以放心来华投资。
“中国公司法是允许中国公司的股东是外国法人的。隐含的一个前提就是,中国法实际上是承认在外国设立的这些公司的法人资格,以及代表法人的法律主体。无论对方来的是一个董事长,还是清盘人,这些都是代表外国公司的法律主体,中国法律当然是认可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说。
王涌认为,对于这类问题,国内子公司可以要求临时清盘人出具相应的手续、材料等,以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但除此以外,没有什么实体上的权利来拒绝其行使股东权。
在他看来,在法理层面上,上述问题没有任何疑问,但在实践中,有些法院确实解决得不好。针对这些常见问题,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典型案例等方式予以强调,这关系到对外经济交往中的法律关系稳定,以及外国投资人对中国市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