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施行函证顺序时不合错误询证函保持掌握
第1312号原则第十四条规则:“当施行函证顺序时,CPA该当对询证函保持掌握”。可是,在平常审计实务中,一些CPA常常为了图费事,或不知道终究该当如何掌握,将施行函证的顺序交给被审计单位的财政人员施行,放弃了对询证函保持掌握,这使得询证函回函的牢靠性遭到严峻影响,由此埋伏了严峻的审计风险。
因而,CPA一定要依照审计原则的请求,严格施行对询证函的掌握,详细应包罗第1312号原则第十四条规则的4个方面:“(一)肯定需求确认或填列的信息;(二)挑选恰当的被询证者;(三)设想询证函,包罗准确填列被询证者的姓名和地址,和被询证者直接向CPA回函的地址等信息;(四)收回询证函并予以跟进,需要时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以上4方面实践上就是请求CPA对从开端到完毕的全部函证过程保持掌握,即不可以由包罗被审计单位财政人员在内的其别人员掌握。但实践操作时可以由CPA的助理人员在CPA掌握下详细操作施行函证顺序,助理人员对CPA卖力。
误区二:不施行函证顺序,局部直接施行替换测试
一些CPA常常以等候回函时间太长、影响一般审计进度、函证回函率低、对银行放款函证用度初等来由不肯意施行函证,而是直接施行相干替换审计顺序。这些看法都是过失的。
第1312号原则第十二条规则:“CPA该当对银行放款、告贷及与金融机构来往的其他主要信息施行函证顺序,除非有充分证据标明某一银行放款、告贷及与金融机构来往的其他主要信息对财政报表不主要且与之相干的严重错报风险很低。假如不合错误这些项目施行函证顺序,CPA该当在审计任务草稿中阐明来由。”第十三条还规则:“CPA该当对应收账款施行函证顺序,除非有充分证据标明应收账款对财政报表不主要,或函证极可能有效。假如以为函证极可能有效,CPA该当施行替换审计顺序,获得相干、牢靠的审计证据。假如不合错误应收账款函证,CPA该当在审计任务草稿中阐明来由。”从上述两条规则可以看出,银行放款、告贷及与金融机构来往的其他主要信息(下称“银行放款等项目”)和对应收账款施行函证顺序的规则有单独点也有不同点。
单独点有3个:一是CPA该当,即必需对上述各项目施行函证;二是不施行函证的个性条件是,有充分证据标明上述各项目对财政报表不主要;三是假如不合错误上述各项目施行函证顺序,CPA该当在审计任务草稿中阐明来由。
不同点也有3个:一是不施行函证的不同缘由。对银行放款等项目不施行函证顺序的缘由,除前述相反缘由外,还必需同时具有与之相干的严重错报风险很低。审计原则此处对两项缘由运用的是连词“且”(此为考生的考点),即两项缘由必需同时具有。对应收账款不施行函证的另外一缘由是函证极可能有效,但不用同时具有。二是对银行放款等项目不能以函证极可能有效为由不施行函证,而对应收账款则能以此为由不施行函证。三是对银行放款等项目不能以函证极可能有效为由直接施行替换审计顺序的问题,而对应收账款则能以函证极可能有效为由直接施行替换审计顺序。
可以看出,CPA在对银行放款等项目和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必需留意3方面:一是必需起首挑选施行函证顺序,除非呈现原则规则的上述罗列的响应缘由才可以不施行函证;二是必需在审计任务草稿中对银行放款等项目及应收账款不施行函证的来由予以阐明,阐明的来由必需充分、证据必需充分,不阐明、阐明不充分、证据缺乏或没有证据等都该当改正;三是CPA不该该对银行放款等项目以函证极可能有效为由不施行函证而直接施行替换审计顺序,但可以也仅能以对应收账款的函证极可能有效为由对应收账款直接施行替换审计顺序。
误区三:不知道如何判别和阐明不施行函证顺序的来由
依据第1312号原则的规则,CPA不合错误银行放款等项目施行函证的来由是:除非有充分证据标明某一银行放款等项目对财政报表不主要且与之相干的严重错报风险很低。值得留意的是,这两种缘由必需同时具有。CPA不合错误应收账款施行函证顺序的来由也有两点:一是除非有充分证据标明应收账款对财政报表不主要,二是或函证极可能有效。请留意,这两点来由不需求同时具有。
问题是终究如何判别银行放款等项目对财政报表不主要且与之相干的严重错报风险很低?又如何判别应收账款对财政报表不主要?关于这些问题,一些CPA常常不知道如何对主要性及严重错报风险的上下作出判别,也不注重将不施行函证的缘由在审计任务草稿中予以需要的阐明,或阐明不充分、证据缺乏。
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四小气面分析思索并阐明缘由:
一是CPA可以经过风险评价审计顺序,特别是对应收账款及银行放款等项目相干外部掌握的了解和评价,对应收账款及银行放款等项目能否具有严重错报风险、严重错报风险的上下及严重错报风险可能具有的范畴或环节进行剖析、评价并判别。
二是可以经过施行的本质性剖析顺序对应收账款及银行放款等项目进行需要的剖析和评价,以获得相干、牢靠的审计证据并作出判别。
三是结合思索肯定的主要性程度。
四是结合平常管帐核算中企业相干账户的本质、用处、标准化水平、产生额及余额等状况进行分析剖析和判别。
另外,平常审计实务中,终究哪些银行放款账户可以不施行函证?主要包罗以下3种:
一是企业的征税账户、社保账户等有特地用处、不可能产生融资营业及其他买卖的专户,且已查对这些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原件无异常的,可以思索不函证。
二是账户产生额小,余额小(请留意,需结合肯定的主要性程度充分思索并剖析),营业产生简单、明晰,且已查对这些账户银行对账单原件无异常的,可以思索不函证。
三是企业为了方便任务开展,进步任务效力,经常以相干处事人员表面开立单位银行卡并取出一定资金作为备用金运用,假如银行卡余额不大、接报实时、运用标准,且已查对相干银行对账单原件无异常的,可以思索不函证。
但必需留意两点:一是对能否不需求施行函证顺序,除根据审计原则的规则外,还必需结合CPA本人的职业经历和职业判别;二是假如CPA终究肯定不合错误相关银行账户等项目施行函证顺序,但需要、充分的抽证测试不能短少。
误区四:直接以未收到回函为由施行替换审计顺序
因为第1312号原则第十九条规则:“在未回函的状况下,CPA该当施行替换顺序以获得相干、牢靠的审计证据。”因而,一些CPA便以未收到回函为由直接施行相干替换审计顺序,但实践上审计任务草稿中并没有预备和已发询证函的相干记载,不能证实属于已发询证函未回函的状况。所以,在未施行函证顺序的状况下,CPA不能以未收到回函为由直接施行替换审计顺序。
但必需特别留意第1312号原则第二十条的规则,即“假如CPA以为取得主动式函证回函是获得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的需要顺序,则替换顺序不能供给CPA所需求的审计证据。在这类状况下,假如未获得回函,CPA该当依照第1502号原则的规则,肯定其对审计任务和审计看法的影响。”从该条规则可以看出,假如CPA根据职业判别以为,对应收账款及银行放款等项目取得主动式函证回函是获得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的需要顺序,即判别这些报表项目对财政报表很主要,且与银行放款等项目相干的严重错报风险可能很高,则属于第1312号原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则的该当施行函证的景象。
在这类状况下,即便CPA的确寄发了询证函,但只需被询证者未回函或回函不完好,CPA不该该再运用替换审计顺序(此为平常实务中的常见过失),由于替换审计顺序已不能为CPA供给对相干报表项目所需求的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此时,该当依照第1502号原则的规则,肯定其对审计任务和审计看法的影响。
(中国管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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