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存款丧失预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告诉》财税[2015]9号规则:依据《欧洛克群众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欧洛克群众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的相关规则,现就政策性银行、贸易银行、财政公司、城家书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存款丧失预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告诉以下:
1、准予税条件取存款丧失预备金的存款资产范畴包罗:
(一)存款(含典质、质押、担保等存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誉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誉证垫款、担保垫款等)、收支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存款特点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当对外还款义务的外洋存款,包罗国际金融组织存款、本国买方信贷、本国当局存款、日外国际合力银行不附前提存款和本国当局夹杂存款等资产。
2、金融企业准予昔时税前扣除的存款丧失预备金计较公式以下:准予昔时税前扣除的存款丧失预备金=今年末准予提取存款丧失预备金的存款资产余额×1%-停止上年底已在税前扣除的存款丧失预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较的数额如为正数,该当响应调增昔时应征税所得额。
因而,金融租赁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计提的契合上述前提的存款丧失预备金可以税前扣除,除此以外,不契合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规则的各项资产减值预备、风险预备等预备金收入不答应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