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怎样计较契合前提的5年以上非独有答应运用权的手艺让渡所得?
答: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答应运用权手艺让渡所得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5年第82号)第三条规则:
3、契合前提的5年以上非独有答应运用权手艺让渡所得应按以下办法计较:
手艺让渡所得=手艺让渡支出-有形资产摊销用度-相干税费-应分摊期间用度
手艺让渡支出是指让渡方实行手艺让渡条约后获得的价款,不包罗出售或让渡装备、仪器、零部件、原资料等非手艺性支出。不属于与手艺让渡项目密不可分的手艺咨询、服务、培训等支出,不得计入手艺让渡支出。手艺答应运用权让渡支出,应按让渡和谈商定的答应运用权人对付答应运用权运用费的日期确认支出的完成。
有形资产摊销用度是指该有形资产按税律例定昔时计较摊销的用度。触及自用和对外答应运用的,应依照受益原则合理区分。
相干税费是指手艺让渡过程当中实践产生的相关税费,包罗除企业所得税和答应抵扣的增值税之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条约签署用度、状师费等相干用度。
应分摊期间用度(不含有形资产摊销用度和相干税费)是指手艺让渡依照昔时出售支出占比分摊的期间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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