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遭到行政处分的通知布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部分成员包管信息披露形式的实在、精确、完好,对通知布告的虚伪记录、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脱漏负连带义务。
本公司曾于2005年7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稽察局告诉(2005 证监立通字004 号),因“涉嫌违背证券法令律例”,上海稽察局对我公司进行立案稽察。(详见2005 年7 月16 日的《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买卖所网站本公司通知布告)。
2008年5月5日,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对上海内高桥保税区开拓股分无限公司及相干人员投递了《行政处分决议书》,现将主要形式通知布告以下:
1、证监会认定的背规现实
1、本公司2003 年年报、2004 年半年报和2004 年年报“银行放款—其他货泉资金”科目虚伪记录。本公司辨别将上述定期演讲中的“银行放款—其他货泉资金—群众币—存出包管金—国海证券”科目记录为90,164,974.67 元、141,611,405.55 元和203,274,177.15 元,但实践具有的数额辨别为3,384 元、20,770.55 元和20,770.55 元,其他资金已被划作他用。2、本公司对拜托理财发出状况具有虚伪记录。3、本公司以个人表面开立帐户生意证券。
2、证监会作出的处分决议
本公司上述虚伪记录的行动违背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关于信息披露、中报和年报的相关规则,形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行动;本公司以个人表面开立帐户生意证券的行动,违背了原《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则,形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行动。
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则,决议以下:
1、对外高桥责令矫正,并处以30 万元的罚款;
2、对史贤俊赐与正告,并处以10 万元的罚款;
3、对丁莉、盛默辨别赐与正告,并遍地以5 万元的罚款;
4、对刘新民、洪志华、叶国循分别赐与正告,并遍地以3 万元的罚款。
处分原文见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2008]25 号《行政处分决议书》。
3、公司上述背规行动产生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履职期间,相干义务人已局部离职。自2005 年发觉上述问题当前,公司落第五届董事会一方面主动合作相关机关的调查处置,另外一方面主动整改,完美内掌握度,增强资金及投资行动的羁系,全力挽回公司丧失,曾经取得了分明效果。公司及董事会将引觉得戒,仔细学习相关证券法令、律例,严格遵照诚信原则,标准公司本身行动,进一步增强外部掌握,根绝此类行动再次产生。
特此通知布告。
上海内高桥保税区开拓股分无限公司
200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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