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工业企业,主营纺织面料制造与出售。2011年11月,该公司取得市环保局关于二氧化硫减排烟气管理项目补助资金60万元,在“停业外支出”科目核算。2014年9月,市审计局对环保局施行专项审计,发觉该部分背规运用财务资金问题,并触及其他经济案件。环保局请求甲公司退还拨付的60万元补助资金,但遭到回绝。随后,环保局将此案移送市查察院。在实行相干手续后,查察院依法查封甲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并出具了暂扣款(物)60万元公用收条、拘留收禁决议书和查封/拘留收禁财物、文件清单。甲公司根据查察院出具的相干文书,作以下管帐处置:
借:停业外收入 600000
贷:银行放款 600000。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甲公司未对该事项作征税调剂。
审计人员以为,上述事项的管帐处置不妥当,且支付的暂扣款6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应征税调增。
起首,甲公司以暂扣款公用收条支付60万元,按管帐制度规则,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其次,此案件还没有终结,以暂扣公用收条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来由不充分。如在当前期间,查察院处置结论,认定甲公司应退还60万元与环保局下拨的资金相关联,按实在性、正当性原则,甲公司在收到查察院开具的非税支出普通缴款书或财务部分的公用单据确当年,准予税前扣除。假如查察院的结论是对甲公司罚款或被充公财物,按企业所得税律例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详细是指征税人违背国度法令、律例规则,被相关部分处以的罚款,和被司法机关处以被充公财物的丧失。
甲公司对上述事项管帐处置,应视为一项过失,进行调剂。
借:其他应收款 600000
贷:之前年度损益调剂——调剂停业外收入 600000
当前年度收到查察院处置决议文书作以下账务处置,并依据其结论肯定能否征税调剂。
借:停业外收入 600000
贷:其他应收款 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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