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九十六条明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设残疾人员所支付的人为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设残疾人员的,在依照支付给残疾职工人为据实扣除的根底上,依照支付给残疾职工人为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畴合用《欧洛克群众共和国残疾人保证法》的相关规则。在实践任务中,应防止以下几个误区:
误区一:只要福利企业才可以享用人为加计扣除
多年来,福利企业一向是税收优惠的主要工具。因而,在落实企业安设残疾人员人为加计扣除时,局部非福利企业虽安设了残疾人员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到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和《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安设残疾人员就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70号),对安设残疾人的企业并没有限制,税法明白是“企业”安设残疾人员,这里的“企业”是狭义的企业,都可享用人为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误区二:人为加计扣除受安设残疾人数、比例的限制
财税〔2009〕70号规则,施行人为加计扣除政策并撤消安设人员的比例限制。例如,企业每安设一位残疾人员就业,假如企业支付的月人为为2000元,则企业在计较应征税所得额时,不只可据实扣除2000元,还可另外再多扣除2000元。也就是说,在合用税率为25%的状况下,企业每安设一位残疾人员就业,可享用500元的税收减免优惠。
误区三:所得税预缴时便可以享用人为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明白,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人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答应据实计较扣除;在年度结束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规则计较加计扣除。换言之,企业所得税在预缴时支付给残疾职工的人为不施行加计扣除。
误区四:加计扣除残疾人员人为同等于企业管帐上的职工薪酬
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人为额的核算口径该当依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人为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3号)规则,是企业依照税律例定实践发放的人为薪金总和,不包罗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养老安全费、医疗安全费、掉业安全费、工伤安全费、生育安全费等社会安全费和住房公积金。而人为薪金,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规则,是企业每征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许受雇的员工的一切现金方式或许非现金方式的休息报答,包罗基本人为、奖金、补助、补助、年关加薪、加班人为,和与员工任职或许受雇相关的其他收入,因而,安设残疾职工人为不只要契合上述界说同时还要契合加计扣除的四个前提。它不同等于企业管帐上的职工薪酬。
误区五:现金发下班资也可以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明白企业享用安设残疾职工人为加计扣除应“定期经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设的每位残疾人实践支付了不低于企业地点区县合用的经省级群众当局同意的最低人为规范的人为”,这是硬性规则,具有可操作性,其目的既有益于使一切安设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都能享用到税收优惠,也有益于把税收优惠真正落实到需求照应的人群上,防止呈现作假带来的税收破绽。
误区六:未足额交纳社会安全也可以享用人为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规则,企业享用安设残疾职工人为加计扣除必需契合“为安设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交纳了企业地点区县群众当局依据国度政策规则的基本养老安全、基本医疗安全、掉业安全和工伤安全等社会安全”。也就是说,企业在计较残疾人员人为加计扣除时,一定要留意能否契合为残疾人员“按月足额交纳”社会安全,不然,不得享用人为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七:盈余企业不可以享用人为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明白企业安设残疾人员的,在依照支付给残疾职工人为据实扣除的根底上,可以在计较应征税所得额时依照支付给残疾职工人为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人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答应据实计较扣除。在年度结束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规则计较加计扣除。因而,盈余企业可以享用残疾野生资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八:预先存案不可以享用人为加计扣除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变革若干问题的看法》(税总发〔2014〕107号)对“施行存案治理”的事项强调,征税人等行政绝对人该当依照规则向税务机关报送存案资料,税务机关该当将其作为增强后续治理的材料,但不得以征税人等行政绝对人没有依照规则存案为由,褫夺或许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益、获得的好处、取得的资历或许可以从事的活动。征税人等行政绝对人未依照规则实行存案手续的,税务机关该当依法进行处置。换句话说,征税人支付残疾野生资加计扣除问题,假如在规则刻日内没有操持存案手续但可以在税律例定的刻日内予以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