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财政部就修订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羁系措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与原法例相比,在法例内容架构上没有显着转变,就整体来看,简政放权成了主线,但监视治理力度增强了。
六大看点需要关注:
1、全文资产评估机构由“依法设立”变为“依法申请”。
2、增强了对合资人和股东的监视治理。意见稿强调合资人或者股东需要“执业挂号”;要求“非资产评估师合资人或者股东人数不得凌驾所有合资人或者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一,持股比例总和不得相对控股”;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合资人或者股东以及分支机构的卖力人应当在本机构挂号执业”,增添了“资产评估机构合资人或者股东以及分支机构的卖力人应当专职在本机构事情”的条款。
3、注册信息公然、自律。作废了出资额、注册资源的限制,增添了“通过财政部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股东或者合资人的基本情形,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情形,股东、合资人约定的认缴或缴支付资额、出资方式、出资限期等信息”条款。
4、无需提供办公场所证实。作废了提供“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用证实”,申请分支机构也无需提供的“有牢固的办公场所”的证实。
5、分支机构申请难度加大。原划定:“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营业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等条件”,意见稿为:“拟为分支机构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有30名以上经执业挂号的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评估营业收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等条件”。
6、监视治理中增添了违反划定的处罚措施。在“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纠正”的基础上增添了“视情节轻重予以谈话提醒、发送关注函等行政羁系措施”条款;增添了处罚条款:“没有取得或者被打消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非法从事资产评估营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忠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凌驾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凌驾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把“从事资产评估营业违反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的”列入违规枚举项目。
原《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视治理措施》与征求意见稿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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