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事情的基本要求,越发科学合理地设计评价要领,在普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措施》(会协〔2014〕22号)作出修订。
现予公布,自觉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措施》
2.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措施》的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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