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的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执法限制为破例。《公司法》对股票转让的主要限制有:
1.转让场所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生意业务所举行或者根据国务院划定的其他方式举行。
(2)上市公司的股票,遵照有关执法、行政法例及证券生意业务所生意业务规则上市生意业务。
2.提倡人
(1)提倡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续、遗赠、依法支解产业等导致股份变更的除外。
(2)公司公然刊行股份前已刊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生意业务所上市生意业务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续、遗赠、依法支解产业等导致股份变更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在任职时代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凌驾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诠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职员所持股份不凌驾1000股的,可一次所有转让,不受该转让比例限制。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生意业务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续、遗赠、依法支解产业等导致股份变更的除外。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划定。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职员在下列时代不得生意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陈诉通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通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生意业务价钱发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议历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生意业务日内;
④证券生意业务所划定的其他时代。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内部转让
1.章程另行划定的,按章程划定处置惩罚。
2.章程没有另行划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所有或者部门股权。
(二)外部转让
1.章程另行划定的,按章程划定处置惩罚。
2.章程没有另行划定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成;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赞成。
3.赞成
(1)明确表现赞成;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回复的,视为赞成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差别意转让的,差别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赞成转让。
4.优先购置权
经股东赞成转让的股权,在一律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
5.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式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实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纪录,并管理相关的变换挂号手续。
【诠释】对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三)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遵照强制执行法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一律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置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置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继续
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划定的情形下,自然人股东殒命后,其正当继续人可以直接继续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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