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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公司为消费企业,2017年购入一批原资料,价值100万元。因为客不雅缘由,供给方将在2018年8月才能开具发票。那么这笔100万元的原资料收入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规则,企业应征税所得额的计较,以权责产生制为原则。同时,《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征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置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则,对企业发觉之前年度实践产生的、依照税收规则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许少扣除的收入,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阐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产生年度计较扣除,但追补确认刻日不得超越5年。
基于上述规则,因为你公司在收入昔时及汇算清缴刻日内即次年5月31日之前都没有取得发票,因而,该收入不答应在税前扣除。公司应在取得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阐明,并追溯至收入产生所属年度即2017年计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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