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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征税人(包罗住宿业、鉴证咨询业、修建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手艺服务业等自开增值税公用发票的小范围征税人)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公用发票产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景象,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契合作废前提的,按作废处置,偏重新开具增值税公用发票。
要点来了!作废的条件是:契合作废前提。那么“契合作废前提”是什么呢?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景象: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越出售方开票当月;
②出售方未抄税而且未记账;
③购置方未认证或许认证后果为“征税人辨认号认证不符”、“公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小编归结为:当月、未抄税、未认证或认证不符(如数据未进入发票治理新系统等状况)三个前提。小编觉得另有一个主要前提:发票联、抵扣联退回;假如没有退回,也不契合作废前提。
(二)开具时发觉有误的,可立即作废。
(三)若不契合增值税公用发票作废前提的,可以请求开具红字增值税公用发票。
政策根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订正<增值税公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告诉》第二十条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公用发票开具相关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7年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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