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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查处13年前旧案:证券从业者违法炒股被罚没1.4亿
作者:工商代办代理浏览次数: 发布于:2017-07-13 18:36
  44岁的林庆义13年前在券商任职的近5年时间内,背规应用朋友姜某的账户生意股票的累计金额高达102.42亿元,共赢利7065.34万元,被证监会处以“没一罚一”的行政处分,处分金额高达1.41亿元。     证监会近期披露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显现,林庆义于2001年5月9日至2009年7月23日期间,在北方证券股分无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无限义务公司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林庆义与姜某系朋友联系。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间,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进行证券买卖,期间累计买卖股票154只,买入金额为50.79亿元,卖出金额为51.63亿元,共赢利7065.34万元。     证监会认定林庆义的行动违背《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买卖所、证券公司和证券注销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视治理机构的任务人员和法令、行政律例制止介入股票买卖的其别人员,在任期或许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许以假名、借别人表面持有、生意股票,也不得收受别人赠予的股票。以此形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制止介入股票买卖的人员持有、生意股票的景象。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还明白规则,守法者充公守法所得,并处以生意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因而证监会开出了充公守法所得7065.34万元,并处以7065.34万元罚款的处分规则。     值得留意的是,在这份行政处分书中,证监会还披露,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从事证券买卖的最初日期为2009年6月8日,而公安机关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姜某账户由林庆义买卖的侦察结论,发觉了林庆义的行政守法行动,因而,未超越行政处分时效。     与此同时,证监会暗示,林庆义提出的主动合作调查、客观恶性及社会损害性较小等来由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加重事由,且赐与守法所得一倍罚款已经是较轻处分。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分决议书(林庆义)     〔2017〕72号     当事人:林庆义,男,1973年12月出世,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根据《欧洛克群众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则,我会对林庆义守法生意股票行动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来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益。林庆义请求陈说、狡辩和听证,我会依法举行了听证,听取了林庆义的陈说、狡辩看法。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庆义具有以下守法现实:     林庆义于2001年5月9日至2009年7月23日期间,在北方证券股分无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无限义务公司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林庆义与姜某系朋友联系。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间,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进行证券买卖,期间累计买卖股票154只,买入金额为5,079,233,979.67元,卖出金额为5,162,722,415.61元,共赢利70,653,391.23元。     以上现实有相干休息条约书、人为社保发缴记载、相干账户买卖数据、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当事人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林庆义上述行动违背《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则,形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制止介入股票买卖的人员持有、生意股票的景象。     林庆义在提交的陈说、狡辩资料及听证会上提出:第一,其行政守法行动曾经超越追诉时效,不该再予行政处分。第二,对其行政守法现实的调查全面性缺乏,不该作出行政处分。认定林庆义从业人员生意股票应以姜某账户资金根源及归属为林庆义自己为条件,而证监会在调查时称资金根源及归属不是调查标的目的,群众法院、证监会也未对资金根源及归属确权,这类状况下不具有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前提。第三,处分金额太高,该当从轻、加重处分。其主动合作调查、供给相干材料,同时从立法趋向上看从业人员生意股票行动正在逐步铺开,其守法行动的客观恶性及社会损害性均较小。     我会以为:第一,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从事证券买卖的最初日期为2009年6月8日,而公安机关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姜某账户由林庆义买卖的侦察结论,发觉了林庆义的行政守法行动,因而,未超越行政处分时效。第二,群众法院虽未对姜某账户资金根源及归属的争议作出终审讯决,但林庆义在诉讼期间一向主意账户资金根源及归属为其自己一切,该案涉案期间证券账户及其资金由林庆义掌握、拥有、运用、奖励的证据构成了完好的证据链。该案法令合用恰当。第三,林庆义提出的主动合作调查、客观恶性及社会损害性较小等来由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加重事由,且赐与守法所得一倍罚款已经是较轻处分。综上,当事人的陈说狡辩不能建立。     依据当事人守法行动的现实、本质、情节与社会损害水平,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则,我会决议:充公林庆义守法所得70,653,391.23元,并处以70,653,391.2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停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稽察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平,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外向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统领权的群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断止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6月29日 [义务编纂:编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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