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期间首席散伙人不得转所
事务所不得兼并
本报讯 财务部、证监会日前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标准证券资历管帐师事务所整合行动、增强执业质量掌握的告诉(收罗看法稿)(以下简称《收罗看法稿》)》,向社会地下收罗看法,收罗看法停止日期为2013年11月20日。此举是为了进一步标准证券资历管帐师事务所整合行动,晋升证券期货相干营业的执业质量,进步本钱市场管帐信息质量和维护投资者好处。
收罗看法稿明白:证券资历管帐师事务所因执业质量问题承受财务部分或证券羁系部分调查的,调查期间,管帐师事务所首席散伙人和承受调查的相干营业卖力人不得转入其他管帐师事务所,而且管帐师事务所不得与其他管帐师事务所兼并整合;证券资历管帐师事务所该当经过在散伙和谈中设定相干限制性条目等体例,对散伙人参加其他管帐师事务所的行动予以标准。局部散伙人退伙的,不得照顾营业参加其他管帐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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