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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集体资金"扶持"他人村民小组会计获刑一年
作者:工商代办代理浏览次数: 发布于:2017-07-06 03:07
  听闻村集体有笔数额不菲的“闲钱”,广西象州县一村民隔三岔五端上酒肉去访问管钱的村管帐莫某,游说莫某私自将集体资金帮助其办的养猪场。在“糖衣炮弹”下,莫某擅自动用了集体资金。近日,经广西象州县查察院提起公诉,莫某犯调用集体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至2015年10月份期间,原告人莫某在担负村小组管帐期间,应用职务之便,在未经老石排村民小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议论同意的状况下,于2014年9月5日、10月11日擅自将由其保管的村小组集体资金群众币37万元,分三次经过银行转账借给刘某用于养猪场的资金周转。     2016年3月11日,刘某经过银行转账将37万元退还到大蒙村集体,同年3月24日,莫某将12427元上缴至象州县公安局。同年5月5日象州县公安局依法发回382427元给老石排村民小组。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人莫某作为村小组管帐,应用职务上的便利,调用村小组集体的资金借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其行动已冒犯刑律,形成调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莫某犯调用资金罪建立。     但因为原告人莫某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已的立功现实,当庭志愿认罪,且本案中所调用的资金已出借,并取得了局部村民的体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分,遂一审作出上述讯断。 [义务编纂:编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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