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置叉车一辆,价款8万元,单方书面商定“付款不承受承兑汇票”。后乙公司按约托付叉车,甲公司向乙公司财政人员王某托付票面金额1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被背书人一栏未填写乙公司称号),王某出具盖有乙公司财政公用章的收款收条,并退还差额2万元。后王某将该汇票提早贴现挪作他用,形成乙公司丧失。乙公司以为甲公司未恪守“不承受承兑汇票”的商定,且托付的汇票未记录被背书人称号,招致王某调用,为此告状,请求甲公司补偿10万元丧失及本钱。
张家港市法院经审理以为:起首,单方条约虽有“不承受承兑汇票”的商定,但乙公司财政人员王某在实践实行中承受甲公司托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收据上加盖财政公用章且返还差额,王某的上述行动系职务行动,在其收取汇票时,乙公司立即取得了单据权益,甲公司完成了付款权利。其次,依照相干法令规则:背书人未记录被背书人称号行将单据托付别人的,持票人在单据被背书人栏内记录本人的称号与背书人记录具有划一法令效能。因而甲公司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录乙公司称号,其实不影响乙公司行使单据权益,并不是形成乙公司财富丧失的缘由,乙公司的丧失是系外部
财政治理具有疏漏而至,故讯断采纳乙公司的诉讼恳求。乙公司不平上诉,姑苏市中级法院讯断采纳了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汇票作为单据的一种,属无因证券,只需契合单据
律例定的要件,付款人就该当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前提支付肯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汇票的无因性在市场买卖中给商事主体带来了灵敏便利,但也请求商事运营者在防备单据平安、增强外部财政治理方面愈加的谨慎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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