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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
作者:工商代办代理浏览次数: 发布于:2017-06-23 02:58
  国务院相关部委、相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务厅(局),新疆消费建立兵团财政局,财务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务监察专员处事处,相关中央治理企业:     为了深化贯彻施行企业管帐原则,处理施行中呈现的问题,同时,完成企业管帐原则继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订了《企业管帐原则注释第12号——关于要害治理人员服务的供给方与承受方能否为联系关系方》,现予印发,请遵循施行。     附件:企业管帐原则注释第12号——关于要害治理人员服务的供给方与承受方能否为联系关系方     财务部     2017年6月12日     企业管帐原则注释第12号——关于要害治理人员服务的供给方与承受方能否为联系关系方     1、触及的主要原则     该问题主要触及《企业管帐原则第36号——联系关系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36号原则)。     2、触及的主要问题     依据第36号原则第四条,企业的要害治理人员形成该企业的联系关系方。     依据上述规则,供给要害治理人员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供给方)与承受该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承受方)之间能否形成联系关系方?例如,证券公司与其建立并治理的资产治理方案之间具有供给和承受要害治理人员服务的联系的,能否仅因而就形成了联系关系方,即证券公司在财政报表中能否将资产治理方案作为联系关系方披露,和资产治理方案在财政报表中能否将证券公司作为联系关系方披露。     3、管帐确认、计量和列报请求     服务供给标的目的服务承受方供给要害治理人员服务的,服务承受方在体例财政报表时,该当将服务供给方作为联系关系方进行相干披露;服务供给方在体例财政报表时,不该仅仅由于向服务承受方供给了要害治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联系关系方,而该当依照第36号原则判别单方能否形成联系关系方并进行响应的管帐处置。     服务承受方可以不披露服务供给方所支付或应支付给服务供给方相关员工的报答,但该当披露其承受服务而应支付的金额。     4、失效日期和新旧连接     本注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不请求追溯调剂。 [义务编纂:编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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