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相关部委、相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
财务厅(局),新疆消费建立兵团财政局,财务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务监察专员处事处,相关中央治理企业:
为了深化贯彻施行企业
管帐原则,处理施行中呈现的问题,同时,完成企业
管帐原则继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订了《企业管帐原则注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
投资净丧失的管帐处置》,现予印发,请遵循施行。
附件:企业管帐原则注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丧失的管帐处置
财务部
2017年6月12日
企业管帐原则注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相关投资净丧失的管帐处置
1、触及的主要原则
该问题主要触及《企业管帐原则第2号——临时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第2号原则)。
2、触及的主要问题
第2号原则第十二条规则,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净盈余,应以临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其他本质上形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临时权益(简称其他临时权益)冲减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当额定丧失权利的除外。被投资单位当前完成净成本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补偿未确认的盈余分管额后,复原确认收益分享额。
依据上述规则,投资方在权益法下因确认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其他分析收益增加净额而发生未确认投资净丧失的,能否依照上述原则处置?
3、管帐确认、计量和列报请求
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分管被投资单位的净盈余或被投资单位其他分析收益增加净额,将相关临时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发生了未确认投资净丧失的,被投资单位在当前期间完成净成本或其他分析收益添加净额时,投资方该当依照之前确认或注销相关投资净丧失时的相同次第进行管帐处置,即顺次减记未确认投资净丧失金额、复原其他临时权益和复原临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投资方还该当从头复核估计欠债的账面价值,相关管帐处置以下:
(一)投资方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成本和其他分析收益添加净额的分享额小于或即是后期未确认投资净丧失的,依据注销的未确认投资净丧失的类型,补偿后期未确认的应分管的被投资单位净盈余或其他分析收益增加净额等投资净丧失。
(二)投资方当期对被投资单位净成本和其他分析收益添加净额的分享额大于后期未确认投资净丧失的,应先依照以上(一)的规则补偿后期未确认投资净丧失;关于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局部,顺次复原其他临时权益的账面价值和复原临时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按权益法确认该差额。
投资方该当依照《企业管帐原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则,对估计欠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后的最好估量数予以调剂。
4、失效日期和新旧连接
本注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本注释实施前的相关营业未依照以上规则进行处置的,应进行追溯调剂,追溯调剂不实在可行的除外。本注释实施前已措置或因其他缘由终止采取权益法核算的临时股权投资,无需追溯调剂。
[义务编纂:编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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