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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在俄华商之遭际看“中国制造”之命运
作者:工商代办代理浏览次数: 发布于:2017-04-20 21:07
  日前,国度税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海关出口增值税公用缴款书核对信息化治理任务的告诉》(税总办发〔2017〕53号),税务总局决议结合海关总署单独开展海关缴款书联网核对信息化治理任务,在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治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对系统”)中添加海关缴款书联网核对功用,告诉自6月1日起实施。   告诉明白,系统功用启用后将有五大转变:将收发函的通报体例由邮寄调剂为经过核对系统完成;对考核比对后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征税人请求后,发函时限由15日调剂为7个任务日;征税人请求数据查对时,需供给海关缴款书、其他材料和与原件一致的电子影象材料,不再需求供给海关缴款书复印件;对考核比对后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经过核对系统向重号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如需求可经过核对系统向税款入库地直属海关发函,进行核对;税务机关在对考核比对后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核对时,可经过审核企业外汇付汇信息、出口条约信息等材料对企业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征税人实践出口货色营业一致性和实在性进行确认。   告诉强调,海关缴款书核对相干任务严格依照《国度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施行海关出口增值税公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治理方法的通知布告》(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3年第31号)和《国度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施行海关出口增值税公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治理方法相关事项的告诉》(税总发〔2013〕76号)施行。   在新功用正式启用后,未结束的核对任务仍按原有纸质体例回函。新的核对任务义务,应经过核对系统施行,如遇特殊状况,可采纳原有形式进行特别处置,并对未运用核对系统开展核对任务的特殊状况做出文字阐明存档备查。   相干律例:关于开展海关出口增值税公用缴款书核对信息化治理任务的告诉   注:停止发稿时,还没有看到律例附件中《海关出口增值税公用缴款书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和海关出口增值税公用缴款书考核后果告诉书。 [义务编纂:编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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