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度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拓企业登记前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置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0年第29号),对房地产开拓企业登记前因为预征地盘增值税招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做出详细规则。
文件规则,房地产开拓企业按规则对开拓项目进行地盘增值税清理后,在向税务机关请求操持登记税务注销时,如登记昔时汇算清缴呈现盈余,应依照国度税务总局规则的办法计较出其在登记前项目开拓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请求退税。
企业在请求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书面资料证实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较过程,包罗企业全部项目交纳的地盘增值税总额、全部项目出售支出总额、项目年度出售支出、各年度应分摊的地盘增值税和曾经税前扣除的地盘增值税、各年度的合用税率等。
企业按规则对开拓项目进行地盘增值税清理后,在向税务机关请求操持登记税务注销时,如登记昔时汇算清缴呈现盈余,但地盘增值税清理昔时未呈现盈余,或尽管地盘增值税清理昔时呈现盈余,但在登记之前年度已按税律例定补偿终了的,不施行本通知布告。?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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