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务部《管帐根底任务标准》第五十五条的规则,外来的原始凭证丢失,该当由原开出单位出具证实,证实经济营业的形式、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证实必需加盖原开出凭证单位的公章。然后由承受凭证单位的管帐机构卖力人、管帐主管人员和单位指导人操持同意手续,手续齐全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有些外来原始凭证丢失没法取得证实的,例如,飞机票、火车票等可以由当事人写出细致状况阐明,然后由承受凭证单位的管帐机构卖力人、管帐主管人员和单位指导人操持同意手续,手续齐全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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