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订正《企业管帐原则第22号
——金融东西确认和计量》的告诉
国务院相关部委、相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务厅(局),新疆消费建立兵团财政局,财务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务监察专员处事处,相关中央治理企业:
为了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标准金融东西的管帐处置,进步管帐信息质量,依据《企业管帐原则——基本原则》,我部对《企业管帐原则第22号——金融东西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订正,现予印发。在境表里同时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取国际财政演讲原则或企业管帐原则体例财政演讲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企业管帐原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鼓舞企业提早施行。施行本原则的企业,不再施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务部关于印发〈企业管帐原则第1号——存货〉等38项详细原则的告诉》(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管帐原则第22号——金融东西确认和计量》。
施行本原则的企业,该当同时施行我部2017年订正印发的《企业管帐原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和《企业管帐原则第24号——套期管帐》(财会〔2017〕9号)。
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实时反应我部。
附件:《企业管帐原则第22号——金融东西确认和计量》.pdf
财务部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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