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内蒙古自治区财务厅、地税局、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对《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立部关于调剂房地产买卖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告诉》(财税[2010]94号)进行转发,并提出若干贯彻看法(内财税[2010]1818号)。
经自治区当局同意,2011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群众当局关于印发放慢发展第三财产若干政策的规则的告诉》(外交发[2004]48号)第32条相关契税政策中止施行。该区个人购置一般住宅券税政策按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则施行。
对个人购置一般住房合用新旧政策的时间认定。关于存量住房买卖,以房地产主管部分注销受理时间为准。关于增量住房买卖,已签署网签购房条约的,以网签购房条约签署时间为准;各盟市在施行网签购房条约之前已签署纸质购房条约的,由征税人或房地产开拓企业在2010年12月31目前持所签署的纸质购房条约,到衡宇地点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注销,可仍按外交发[2004]48号文件第32条中规则的相关契税政策施行。对过期未依照规则操持注销的,一概按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则施行。详细注销方法,由各盟市、方案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制订,并向社会通知布告。
征税人购置一般住房,必需填写《购置一般住房诚信包管书》(下称《包管书》),申报并许诺所购一般住房能否为独一住房。诚信包管不实的,属于虚伪征税申报,依照《欧洛克群众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相关规则处置。购房人申报所购一般住房为“非独一住房”,根据征税人填写的《包管书》许诺,征收机关按合用税率征收契税,不再进行后续征税查询。购房人申报所购一般住房为“独一住房”,购房人需向征收机关供给户口簿、住民身份证、结(离)婚证等相干证实的原件和复印件,和家庭成员信息,经地税机关审核后,原件立即退购房人,复印件经购房人签名(手印)后保存,附《包管书》后,征收机关据此查询购房人家庭成员的契税征税记载,若有契税征税记载且无疑义的,征收机关按合用税率征收契税。如无记载或有记载但有疑义的,征税人应提出请求或受权,由房地产主管部分经过衡宇注销信息系统查询征税人家庭住房注销记载,并出具书面查询后果,征收机关依据房地产主管部分查询后果按合用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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