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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方为增值税普通征税人,从事电力产物的消费与出售。2017年8月1日,甲方与乙方订立产物出售条约,主要形式包罗:甲标的目的乙方出售电力直流系统装备10套,含税单价35.1万元,总价款351万元。甲方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交货至乙方指定的堆栈。乙方在2017年8月10日前按条约总价款的20%预支给甲方70.20万元,但甲方应按预收货款先开具增值税公用发票。
1、有人以为,提早开具发票是一种虚开拓票行动,这类定性精确吗?
2、未收回货色先开具发票有政策根据吗?如何管帐处置?
3、有观念以为,提早开票,在8月《增值税征税申报表》(普通征税人合用)应税货色出售额项目金额大于“成本表”中停业支出项目金额,产生异常。为防止这一问题,应在开具发票时,按价款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支出,产物本钱用暂估办法入账和结转。这类做法适宜吗?
剖析:
提早开票被定性为虚开拓票禁绝确。所谓虚开拓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现实的条件下,为别人、为本人或让别人为本人或介绍别人开具发票的行动。
《发票治理方法》第十九条,出售商品、供给服务和从事其他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产生运营营业收存款项,收款方该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状况下,由付款标的目的收款方开具发票。《欧洛克群众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施行细则》(国度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填开拓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在产生运营营业确认停业支出时开具发票。未产生运营营业一概禁绝开具发票。甲方与乙方签署了产物出售条约,阐明具有实在的商品买卖,且开具发票契合文件规则,不具有虚开拓票行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权利产生时间相关问题的通知布告》(国度税务总局通知布告2011年第40号)规则,先开具发票的,其征税权利产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确当天。
账务处置:
借:应收账款——乙方10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2000。
甲方8月份申报信息系统反应增值税应税货色出售额与成本表“停业支出”项目之间产生60万元的差别,应预备购销条约复印件、文字阐明,供税务机关核对。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支出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施行条例还有规则外,企业出售支出确实认,必需遵照权责产生制和本质重于方式原则。企业出售商品同时满意以下前提的,应确认支出的完成:
1、商品出售条约曾经签署,企业将商品一切权相干的主要风险和报答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存一般与一切权相联络的持续治理,也没有施行无效掌握;
3、支出的金额能够牢靠地计量;
4、已产生或将产生出售方的本钱能够牢靠地计量。
甲方先开具发票时,产物未消费更未收回,不契合上述第1、2、3点所列前提,此时确认支出和暂估结转本钱的做法不适宜。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明白,出售商品采纳预收款体例的,在收回商品时确认支出。甲方以预收账款体例出售电力产物,应按税律例定管帐处置。在实践收回货色的9月份,按条约商定的局部价款确认支出,同时按产物实践产生的本钱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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